10月15日、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和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分析研判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通报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不合格案件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的措施。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分析研判情况看,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持续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法律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办案质效总体良好,“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效明显,高质效办案机制更加完善,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向前。但也存在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标准需要把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运用不够充分、行政裁判监督不够有力、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有针对性研究解决。 会议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将其作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关心关爱基层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下大气力解决过频过繁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考核应当化繁为简,压减考核指标,不层层加码,不得以通报排名的形式变相进行考核。最高检要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调整优化检察业务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真正为基层减负。当前,全国检察机关业务运行态势总体良好,广大检察人员高质效履职办案的自觉性不断增强,但也有一些检察机关、一些检察人员过于关注数据指标、考核排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片面追求数据好看、排名靠前上,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质效办案上。究其原因,不当考核是重要因素。实践中,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种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等差异性较大,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发展基础、条件、环境也千差万别,在全国范围内用一组指标、一个标准、一套数据来衡量、评价各地检察履职优劣,既不科学,也不全面,更不合理,不符合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根本思想路线,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律、检察工作规律。必须坚持最高检带头,下决心纠正检察管理中的不当考核、层层加码等突出问题,真正让广大检察人员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 会议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切实、真正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转到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上来,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朝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不懈努力。 会议强调,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不是不要数据,更不是不抓管理。要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要更加重视、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各业务部门、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都要结合检察职能,深入研究如何真正抓实抓好“三个管理”,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通过有力有效的管理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会议指出,高质效办案的基础是个案。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要从最高检做起,每年对各个办案部门、各个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定期自查、逐级评查、重点抽查等机制,带动各级检察机关把高质效办案的实体、程序、效果要求落到实处,引导每名检察官真正当好高质效办案的“第一责任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10月14日,西南大学附属中学一班主任在班级群发表“给老子滚”“莫挨老子”等言论的事情引发广泛关注。有传言称是该班主任被家长殴打,学校还阻止其报警,才导致情绪失控,发表过激言论。 对此,10月16日晚,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再次发布情况通报,具体如下: 自10月14日19:19发布《情况通报》以来,学校对相关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现通报如下: 涉事老师徐某某首次担任班主任,个人感觉日常工作压力大,因某学生饭卡不能正常使用,在和学生家长反复沟通后情绪失控,在班级微信群发表不礼貌言语。经与当事人双方进一步核实,不存在网传班主任被学生家长殴打的情况。学生饭卡使用问题当日已解决,徐某某老师已请假休息。 感谢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关注和监督,学校将一如既往加强对教师的关心关爱,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此前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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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
  婚姻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彰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理念,不仅能够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针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承袭该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笔者尝试梳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点,并归纳说明相关裁判规则。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点   1.适用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求,一是一方有重大过错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二是上述情形导致离婚。其中,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践中,如果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未达到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同居或与之相当的严重程度,无过错方虽然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可主张考虑过错方的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倾斜。   此外,相较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因而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未予列举的其他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情形。通说认为,此种过错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具有相当性。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还需以过错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根据该解释第八十九条,协议离婚时,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   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4]9号 2015-01-16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在收费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我市立案审判工作经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时应准许缓交诉讼费用。结案时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确区分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并根据各自标准收费。  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人格权纠纷项下全部案由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标准收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按照前款规定收费。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又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的,按各自标准收费。  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项下10...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山东淄博一名女子多年来在淄博齐商银行存款40多万元,可打印近4年银行流水时发现,她在银行柜台存入银行卡的每一笔钱,当天都在储户未知的情况下被提现,最终显示余额为零。 10月24日,淄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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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需要制作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给到诉讼当事人。那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督查督办事项是指针对信访合理诉求,由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办理流程进行监督,要求下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化解的事项。 通过督查督办,信访人会被邀请到相关部门介绍具体情况,观摩具体办案流程,并被征询对处理结果的看法,职能部门也会提出多种化解方案供信访人选择,最后会被邀请对处理结果进行满意度评价,这就是信访“三见面”制度。 但绝大多数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并不会被督查督办,要么是上级部门初判你的诉求不合理,要么你反映的问题不是信访该受理的范围。 首先,哪些事项会被督查督办? 第一,中央、省市主要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毋庸置疑,所有领导批示信访件都必须限期化解。 第二,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中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也就是群体反映集中的问题,比如涉房、涉拆问题等。 第三,地方已报结案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很多问题职能部门汇报称已经化解,但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会满意,如果再次反映会被督办。 第四,“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也就是说信访人反映的诉求应该由多部门、跨地区解决的事项。 其次,如何进行督查督办? 由国家及地方信访局接访、网信、办信等条口在每月底前提出督查督办需求,包括事项、理由、时间、方式、人员等内容,征得领导同意后,进行下发。 最后,督查督办的要求是什么? “谁牵头,谁负责”、“谁督办、谁审核”的工作机制,坚持带着问题下去,带着成果回来。每一次督办都要有建议、有报告、有结果。 总结一下,任何被纳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必须做到限期化解,也就是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签订停诉息访承诺书。如果你想自己反映的事项能被督查督办,建议在自己的诉求后面加上“要求被督查督办”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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