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 有荷兰媒体记者提问,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消息,中国已于2024年8月28日正式停止其国际收养计划。你能否证实这一情况?我们对有关国家政府、收养家庭希望收养中国儿童…
一、提高和扩大企业家直接申报评审职称层级范围将企业家申报职称层级从原来的副高级提高到正高级。二、优化评审条件企业家直接申报评审职称。(二)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的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三)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
而于王自如而言,在格力经历一千多个日夜,历经了网红、董明珠得力助手、数字化渠道改革项目负责人等多重身份后,他会不会冥冥之中走上了一条与曾经的“对方辩友”罗永浩相似的路,如何写好自己“真还传”可能成为王自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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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23年全年经济运转宏观数据。现把多数人关心的主要数据精简整理如下: 总体数据 2023年全国GDP总量为1260582亿元,相比上年(初核)名义增速为4.2%,实际增速为5.2%。三次产业占比为7.1:38.3:54.6,(上年为7.3:39.9:52.8),第三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上升1.8个百分点。以美元兑人民币年均汇率7.05计,全国GDP总量折合17.88万亿美元,人均GDP折合1.27万美元。 人口 年末全国人口140967万,比上年末减少208万,为人口转入下降通道后的第二年(上年下降85万)。全年出生902万人(上年956万),死亡1110万人(上年1041万)。男性人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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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 设 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业 主 大 会 规 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 #   名称 Cushaw Seed, Pumpkin Seed 南瓜仁、 白瓜子、金瓜米、窝瓜子、倭瓜子   南瓜仁   白瓜子   金瓜米   窝瓜子   倭瓜子   番瓜子   蛮南瓜子   南瓜子的种植和炮制 来源 为葫芦科植物南瓜的种子。夏、秋季食用南瓜时,收集成熟种子,除去瓤膜,洗净,晒干。 性味 味甘;性平 性状 干燥成熟的种子,呈扁椭圆形,一端略尖,外表黄白色,边缘稍有棱,长约1.2~2厘米,宽约0...
中新网8月31日电 据韩联社消息,当地时间30日,韩国检方对韩前总统文在寅女儿文多惠的住所进行了突击搜查,意在调查文在寅是否对文多惠的家庭提供了不当财务支持。 据报道,文多惠的前夫徐某曾在没有航空公司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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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相比一审、二审程序较为繁琐,本文主要基于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基本问题做梳理,以期对读者形成有益参考。 一、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启动的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途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9条、201条) 2、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通常先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检察院审查后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少数情况下检察院也可能主动发现而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8条、209条) 3、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况相对较为少见,此种情况通常是法院基于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途径反映的线索,发现错误进而启动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8条) 对于这三种途径该如何选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首先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这两种是最主要的途径。如果仍未获得支持,可以尝试通过信访途径或者其他合法途径,争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 1、判决书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婚姻关系从法律上即为解除,当事人可以另行结婚。如果允许此类案件申请再审,将会导致婚姻人身关系的矛盾和混乱。 当然仅是针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得申请再审,对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部分可以申请再审,对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2条,民诉法解释第380条、382条) 2、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除了以上两种裁定外的其他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在(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之所以对这两类裁定做特殊规定,是因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是不能以同样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一旦这类裁定存在错误,则损害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起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他裁定,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均不是对民事争议的实体性解决,均不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81条) 3、调解书 对生效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如下法院应当再审的13项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是基于何种情形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当事人再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为何在原审中没有提交,当事人需要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判断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者恶意。以下情形,法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4)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但是作为裁判依据,就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作为裁判依据,再审应当基于“有新的证据”这一事由。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非审理上的程序错误,不属于此种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含以下情形:(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判决、裁定结果正确,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以下情形均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不只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即也包括二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情况。但是如果一审中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没有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则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里的法律文书限于以下三种:(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如果原审判决、裁定依据的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虽然不属于此种情形,但仍可以考虑依据其他事由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来申请再审。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里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必须要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87—394条) 四、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200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按照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但是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现案件确实有错误,仍然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法院没有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尽管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超过法定期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也不予受理,但是附加了一个例外: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而且实践中,也不乏超过期限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检察院实际受理的案件。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27条、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4条) 五、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再审?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原告、被告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质上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法院实质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属于案件当事人,也有权对案件申请再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他就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有权申请再审。在(2019)最高法民申3847号案件中,最高院也认为,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提起再审申请,并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这里的权利义务承继者限于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情况下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不包括生效判决、调解书债权转让情况下的债权受让人。 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极易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混淆。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不同的情况:有些是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此种情况下执行异议被驳回,应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处理;有些是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仅仅是对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或者认为执行行为对自己的权利有所影响,此种情况下执行异议被驳回,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在现行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中,指的是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保护的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一般来说,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需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如果案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仍可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56条、227条,民诉法解释第301条、303条、375条、423条) 六、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第199条,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按照“上提一级”的原则,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2021年9月27日发布、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民诉法第199条进行调整适用。根据该办法第11条,当事人对高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原则上向原高院申请再审,两种情况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1)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对高院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一律向原高院提出。 对民诉法申请再审管辖法院进行调整适用,主要是为确保四级法院主要职能的实现,即: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9条,《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11条) 七、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诉法解释列举了以下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补充: 1、再审申请书;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77条、378条)
最高法院裁判:不当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将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裁判思路有基于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为当事人预留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空间的司法关怀之考虑,但这种处理方式的价值顺位应次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实质解决争议、有效化解矛盾的价值追求。且,通过实体争议的处理,也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从争议中终局解放出来,重新进行投资和再生产,有利于其权益的更好实现和国家经济的更好发展。因此,上述处理思路,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法律适用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更不符合当事人对司法权力行使的要求和期待,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每年都要对诉讼费和标的款等金钱账目进行清理,为的是减少人民法院内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然而,这种乱象难以根治,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我国诉讼费管理体制内部出现了漏洞。如果这些漏洞不及时堵住,将来势必还要出现诉讼费和标的款等金钱账目的乱象,不只是在某一个人民法院,很可能存在于各地区的人民法院系统中。笔者选取诉讼费的管理体制为角度,分析我国现行诉讼费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管理主体衔接不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但同时也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这里所提到的“办法”是指1989年最高人民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
事件源于前不久,一位扬州市民在乘坐出租车时意外发现一枚标注有“铀”“92-U”“235.038”等字样的正方体金属块,引发公众对放射源泄漏的担忧。 经过对该枚疑似放射源进行辐射剂量率监测和核素能谱分析,结果…
澎湃,澎湃新闻,澎湃新闻网,新闻与思想,澎湃是植根于中国上海的时政思想类互联网平台,以最活跃的原创新闻与最冷静的思想分析为两翼,是互联网技术创新与新闻价值传承的结合体,致力于问答式新闻与新闻追踪功能的实践。
中国网11月12日讯 珠海市公安局12日晚再次就该市11日发生的驾车撞人逃逸事件发布警情通报。 通报称,11日19时48分许,珠海市体育中心内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驾车冲撞锻炼市民的重大恶性案件,致3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3人受伤住院治疗(暂无生命危险)。公安机关组织民警迅速到场,将嫌疑人樊某(男,62岁,离异)当场控制,全力协助开展伤员救治等工作。 案发当日,樊某驾驶小型越野车闯闸强行进入市体育中心,冲撞正在体育中心内部道路锻炼的市民,驾车逃跑时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控制。民警发现樊某在车上持刀自残,立即将其制止并送往医院救治。樊某自残致颈部等部位严重受伤后昏迷,目前仍在救治之中,暂时无法接受公安机关讯问。 公安机关经综合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证人证言和电子证据等情况,初步查明,案件系樊某对其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而引发。 目前,公安机关对樊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樊某予以刑事拘留。案件侦办、伤员救治等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图源:“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 相关新闻: 珠海一小汽车撞倒多名行人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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