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5月19日,特朗普公开怼众议院议长佩洛西,称其“精神有问题”。此前,佩洛西曾对特朗普服用羟氯喹一事进行评论,她称特朗普“病态肥胖”,不应擅自服药。
乌克兰总统弗拉基米尔·泽连斯基10日首次承认,乌方军队正在与乌接壤的俄罗斯边境州库尔斯克开展军事行动。 俄方已宣布在与乌克兰接壤的库尔斯克州、别尔哥罗德州、布良斯克州实施紧急安全措施,授权当局转移居民、管控电…
马升琨大使与乌方签署乌克兰豌豆、野生水产品输华议定书   2025年3月6日,马升琨大使会见乌克兰农业政策与食品部部长科瓦利、食品安全与消费者保护署署长特卡丘克。马大使代表中国海关总...
当地时间3月28日(周五),里氏7.7级的强烈地震突袭缅甸第二大城市曼德勒及周边地区,造成的破坏触目惊心。地震不仅摧毁了大片建筑,随之而来的洪灾威胁让数百万民众陷入极度恐慌。据美国地质调查局(US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 165 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人头部和颈部分布的主要穴位有100多个,梳头经过的上星、百会、太阳、玉枕、风池等穴位,在梳子的反复按摩刺激下,会通过神经末梢把刺激传给大脑皮层,以达到调节头部神经功能,松弛头部神经紧张状态,促进头部血液…
在我们的饮食中,蔬菜不仅是营养的重要来源,也是让餐桌丰富多彩的关键元素。不同的蔬菜各具特色,今天分享给大家5种蔬菜,它们在营养、味道和健康方面表现尤为出色,营养极高。建议大家平时要常吃哦。 一、小白菜——补钙冠军 推荐食谱:炒小白菜 炒蔬菜前把蔬菜放到清水里泡一会儿会让蔬菜吃起来更脆。如果菜失水太严重就多泡会儿。 食材:小白菜、蒜、姜、辣椒、生抽 做法: 1、把小白菜洗干净。然后找个大碗,放满清水,把小白菜放进去泡个几分钟。这样可以让小白菜更加新鲜爽脆。泡好后,捞起来沥干水分。 2、开小火,把锅先烧热。然后倒点油进去,不用等油完全热,可以开始炒菜了。 3、把沥干水分的小白菜全都扔进锅里,多放点,这样油就不会溅得到处都是了。接着,把切好的蒜片、姜片和辣椒段也一并放入。 4、把火开到最大!先不用翻动,等个大概10秒钟,让锅底的菜稍微煎一下。然后,用锅铲从锅底开始翻,把上面的菜翻到下面去,确保每片叶子都能均匀受热。 5、撒一点点盐进去,盐千万别放多了,因为菜叶子不怎么吸盐,放多了会咸。我还会加点生抽,这样不仅能增加点咸味,还能让菜有种酱香的味道,特别好吃! 6、再翻炒几下,让调料均匀裹在菜叶子上。这个时候,你会看到菜叶子开始变色,变得更加鲜绿了。觉得差不多的时候,可以尝一尝,看看味道和口感怎么样。如果都满意了,那就关火,把炒好的小白菜装进盘子里。 二、包菜——叶酸冠军 推荐食谱:手撕包菜 酸辣手撕包菜真的是下饭菜!鲜嫩爽脆,酸辣可口。就这道菜好吃到停不下来,家属说吃这个菜真的百吃不腻! 食材:包菜、蒜蓉、花椒、辣椒、陈醋、酱油、盐 做法: 1、把包菜洗净控干水份,用手撕成大块,硬的菜杆子用刀背拍一下,可以更好入味。 2、准备蒜蓉、辣椒切段,有干辣椒更好,少许花椒。 3、起锅热油,把蒜蓉、辣椒、花椒放入锅里,爆出香味,把包菜放入锅里翻炒,炒至包菜有点变软,加入少许盐、酱油,翻炒均匀,临出锅前沿着锅边淋入香醋...
其中《百家争鸣》主题论坛以“创新精准医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主题,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11位院士围绕新时代精准医学科学前沿战略及组学、分子生物学技术、生物医药技术与临床应用作深入探讨;在《科学头脑风…
近日,有游客在广东江门一家陈皮门市发现一瓶标注“陈化年份:1978年”“东甲原枝”的陈皮,售价高达12.8万元/斤。门市工作人员确认了标价12.8万元/斤的陈皮属实,并解释:“这款1978年的陈皮,存放时间已…
徐运良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13) 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经历了日占时期与民国时期两个阶段,其三审终审制度呈现出二元诉讼制、初审区别制、简易例外制、三审书面制的特点,我国在今后可借鉴台湾的这一制度实行四级三审的司法改革。 台湾;三审终审;司法改革 司法审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四级二审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台湾地区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历史变迁 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其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台湾日占时期的司法审级制度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窃取宝岛台湾,随后开始着手引入西方司法制度。台湾总督府于1895年10月7日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1896年7月15日又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成立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 1919年8月,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复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复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1943年,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高等法院复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治结束。 (二)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后的司法审级制度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收了台湾,并在台湾推行其三级三审的司法审级制度。其实,民国政府的司法审级制度也是经过了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早在1902年,受西方影响,清朝政府便开始变法修律。1908年正式颁布了《法院编制法》,建立了四级三审的司法体系。该法规定于中央设立大理院、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各府(或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各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以审理民刑案件。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认为不能因为前清采用了四级三审制便轻易废弃之,他指出“不知以案情之轻重,定审级之繁简,殊非慎重人民性命财产之道,且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关于权利存废问题,岂可率尔解决”。[1]所以南京临时政府仍然实行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之后的北洋政府于1915年正式颁布《暂行法院编制法》,该法规定全国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各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国民政府于1935年施行《法院组织法》后,改为三级三审制。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市)设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 现在台湾地区的普通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是第三审法院,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上诉法院;“地方法院”是台湾地区基层审判机关。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二、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特征分析 通过长期的司法改革之后,台湾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体系。 (一)二元诉讼制 台湾地区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采取二元诉讼制度,分属不同体系,特别是其行政诉讼制度自成一体,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着较大的差异。与普通法院的三级三审不同的是其行政诉讼实行二级二审,行政法院只有第一审的“高等行政法院”和上诉审的“最高行政法院”。 1981年,台湾地区开始进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最终于1998年10月28日公布了“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将审级制度改为二级二审,并增加了诉讼种类、增设简易程序和保全程序等,成为台湾地区法制建设上的一项重大变革。[2] (二)初审区别制 一般而言,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第一审管辖权都在地方法院,但是也对一些事项的一审作出了区别对待。 如在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条中对三种罪行的一审管辖权规定由“高等法院”管辖。这三种罪行包括:“内乱罪”,如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的行为;“外患罪”,如通谋外国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中华民国”开战端的行为,或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的行为;“妨害国交罪”,如于外国交战之际,违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意侮辱外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外国之国旗、国章的行为。对于上述三种罪行的一审管辖权由“高等法院”管辖,因而,对于这三种罪行的审理就不可能实行三审终审,而是两审终审。 此外,台湾“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其第436...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需要制作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给到诉讼当事人。那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搜狐娱乐讯 8月27日,有八卦博主发文爆料,称刘晓庆今年四月加入了网红主播四火姐姐(张棪琰,《琅琊榜》中扮演长公主)的公司。日前在一次直播中,四火姐姐口无遮拦,疑爆料刘晓庆“有八个男朋友”。此外,还有知情人…
Xlight is a portable Windows FTP and SFTP Server.   Xlight FTP Server中文版支持SSL加密和ODBC数据库,服务器运行时占用很少的CPU和内存资源.,用它独创的高效网络算法,它能够比其他Windows ftp服务器处理更多的用户。 软件特色 Xlight FTPServer还有很多其他FTP服务器没有的独特功能.强大的访问控制规则,可以用来隐藏/显示文件和目录或者禁止/允许用户对文件和目录的指定FTP访问.支持完全分离的虚拟目录结构,有用户,组和公共三种虚拟目录,便于灵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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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无锡虹桥医院放射影像科医生朱成刚实名向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热线400-800-0088反映,从去年开始,医院系统内出现了一些根本没在他们科室做过影像检查
6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军委《关于李尚福问题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给予李尚福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根据军委纪委监委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党中央研究决定,2023年8月31日,由军委纪委监委对李尚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此外,公开报道显示,任住建部副部长期间,陆克华曾在记者会上,回答过有关房地产税、不良房产中介坑害消费者权益等诸多问题。 重庆市政府官网显示,任重庆市副市长期间,陆克华曾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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