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接上一篇。“谁主张谁举证”与“自证陷阱”的本质区别在于待证事实是“积极事实”还是“消极事实”。通常情况下,如果让人证明积极事实,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让人证明消极事实,那就是“自证陷阱”。那什么是“积极事实”什么是“消极事实”呢?它们的主要特点有:1.积极事实的主张必定是先于消极事实的主张而提出...
据《纽约时报》报道,亚马逊公司员工对于最新的变化表示不满,甚至有部分员工在公司内部沟通软件表示,“整个情况非常令人沮丧,感觉自己丧失了工作动力”。2023年,亚马逊收紧了疫情期间实施的远程工作津贴,强制要求…
山东高密市公安局通报,8月28日20时20分许,高密市密水街道辖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36岁)与王某某(男,36岁)发生争执,马某某持刀将王
蛲虫病是以引起肛门、会阴部瘙痒为特点的一种肠道寄生虫病。世界各地流行极广,全世界感染人口300~500百万,我国南方、北方普遍流行,儿童感染率高于成人。尤其集体机构儿童感染率高。国内调查资料表明儿童感染率达40%~70%。在卫生条件差的家庭往往多数成员同时患病。因此蛲虫病是值得重视的疾病。
 一、出台背景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引擎。为发挥职称评价“牵引”作用,加快培育数据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我厅会同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电子政务协会在省内广泛开展调研,加快建立广东大数据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大数据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厅会同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电子政务协会专门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调研、起草、论证等各项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赴省内外开展深入调研,基本摸清我省大数据产业和人才队伍的现状,形成《广东省大数据产业人才调查报告》,提出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认真拟制文稿。召集业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专家,研究拟制标准条件初稿。通过线上问卷面向行业广泛开展意见征集,通过省电子政务协会会议活动、企业走访、培训交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文稿。三是组织专家论证。分别面向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组织召开三场大数据职称建设工作座谈交流会,邀请我省大数据行业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大数据相关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一线人员共同对文稿进行多次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四是广泛征求意见。联合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书面征求地市人社部门、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九方面内容:一是总则。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与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所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技术员评价条件。明确申报技术员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四是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明确申报助理工程师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五是工程师评价条件。明确申报工程师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工作业绩条件。六是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明确申报高级工程师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工作业绩条件,以及需提供的代表性成果。七是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明确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工作业绩条件,以及需提供的代表性成果。八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两个方面。九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十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标准条件》结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系列基本要求和大数据产业人才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一是健全层级设置。大数据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职称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等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二是优化专业设置。根据我省大数据产业现状和发展需要,大数据工程领域设置数据管理与应用方向、系统设计与研发方向、数字化运营与运维方向、数字化咨询与服务方向等四个专业方向,基本涵盖我省大数据产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三是建立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研究成果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级职称。四是实行代表性成果制度。相关技术规范、专业标准、产业研究报告、参与项目、获奖情况等均可作为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代表性成果。着重评价申报人的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注重考察人才对产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这就体现了一方面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同时,也把过去固定的退休年龄点,变成一个区间,可以在前后三年之内来选择,当然最低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有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方案,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要在15年之内…
自八年前与王宝强离婚后,马蓉的现状一直备受关注,她与宋喆的过往也时常被提及,人们不禁好奇,她是否会与宋喆重拾旧情? 据说马蓉与王宝强离婚从中她分得了5000万的财产并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她在2023年花费了1…
  四年一届的奥运会在伦敦上演,人们在关注赛事的同时,也追捧着一个个新生的奥运冠军。他们是如何诞生的呢?   □ 本刊记者 马辉│文   四年一届的奥运会在伦敦上演,人们在关注赛事的同时,也追捧着一个个新生的奥运冠军。他们是如何诞生的呢?除了自身的刻苦训练,当然还离不开强大的成本投入,而这种成本投入各国会有所不一样,像中国以体制保障做后盾的已不多见 。   培养一个奥运冠军的成本到底有多高?在中国,这成本至少要包括难以估量的体制成本、可初略计算的经济成本,以及运动员自身的机会成本、同队运动员的陪练成本。以新晋冠军孙杨为例,他的整个训练团队,两年多海外训练的总费用接近上千万元人民币。雅典奥运会结束以后,明白人都能算清账,中国队的每一块金牌成本高达七八亿元人民币。这个数据,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政府部门出来反驳。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每一年的“功”,除了运动员本身得下苦功,还有举国体制培养运动员的经费,可想而知,耗费在运动员身上的“国家培养金”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所以有了,运动员摘得银牌时,觉得有愧于国家,这与国内唯金牌至上论有关,更是举国体制的一种体现。   国家使用纳税人的钱培养运动员,投资结果仅仅是奥运上颁奖升旗时那点民族国家荣誉感。如果说早年中国不够自信还需要这种东西的话,那么今天,中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再以举国之力斥巨资去“消费”这种荣誉感,从情感上已经不必要,从经济上也不划算。   而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在高度商业化的俱乐部职业联赛机制之外,运动员的培养仍旧是以家庭为主,很多家庭为此耗尽了积蓄,政府的投入非常少。政府只投少量的钱搞全国性的体育项目计划,吸引极其有限的运动员。大部分运动员必须边训练边自力更生,诸如教练费、装备费、场地费、参赛费等国家财政并不支持。像这次伦敦奥运女子体操全能冠军,美国的黑人体操新秀道格拉斯就被媒体爆出其母亲霍金为女儿能得到最好的训练,已经不堪重负,已于今年一月申请了破产。在这里,参赛是运动员自己的事,没有理由让政府买单。   这并不是说中国政府就不需要培养运动员,不搞体育事业,相反,中国特别需要继续振兴体育事业,让竞技体育逐渐过渡到大众体育。如此这般烧纳税人的钱,国家出资大搞体育项目,已不是当下之举,由政府只出资少量项目,让公益基金和商业赞助成为发展体育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尽管,荣誉是无价的,我们也会对本国选手在伦敦奥运会上摘金夺银感到自豪,但是还有很多更需要钱的地方,如“三农”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   在社会机制良好的国家,人们往往以平常心看待奥运会。你对哪个项目有兴趣,就靠自己掏钱或社会赞助参加。即使得了冠军,头上也没有那么多光环,别人只将这个暂时的金银当作人生旅途的一个小小符号。   “伦敦碗”的演出,给我们奉上了精彩的盛宴,贝克汉姆化身船长乘快艇护送奥运圣火、伊丽莎白二世加盟007空降伦敦。有美丽也有遗憾,国羽女双被取消资格,陈一冰完美表现下未能摘金,刘翔意外摔倒⋯⋯,待到奥运散去时,我们是否更该想一下,是不是应该变换一下体制规则,让我们的奥运健儿们今后的摘金夺银更划算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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