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满足师生外出就医、外出办事等合理需求,要防止“层层加码”“过度防控”, 特别要防止“一封了之”的简单做法。 师生员工都要遵守校园出入的管理规定, 所有人员按照一体化的管理要求,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避…
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媒体反映的40余名护士系呼和浩特市口腔医院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与内蒙古丽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一是由内蒙古丽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呼和浩特市口腔医院提供符合需求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员…
违规校外培训有了最新处罚标准。9月12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违法情形、处罚实施机关、处罚程序进行明确。根据《办法》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等七类情形将被从重处罚。从时间节点来看,《办法》将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对一”等违培最高罚10万 无证办学、假借研学、冬夏令营形式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如何处罚?此次颁布的《办法》明确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显示,若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符合以上三点且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情形,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具体来看,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上述三类情形均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颁布的《办法》为各地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依据,也对校外培训的管理更加有章可循。“目前各地方的情况差异很大,需要统一规范进行治理。” 在职教师违培将从重处罚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颁布的《办法》还明确了七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着教职身份,需要更严格地遵守规则。”储朝晖表示。 针对大众关心的培训机构“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办法》同样划定了处罚标准。《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对于违规举办的“黑竞赛”,《办法》还明确,若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则将被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储朝晖看来,本次《办法》的颁布能够使校外培训治理工作更加规范,但想要彻底解决校外培训的相关问题,仅靠规范化依旧不足。“下一步还要从管理、评价等多维度出发,解决培训的相关问题,同时分析总结‘双减’以来的案例情况,改善其中的薄弱环节。”  
据福冈县警方透露,当地时间12日早7时左右,有人在筑紫野市的山路上发现一名死者,并迅速报警。 报道称,“大丸别庄”是一家有15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温泉旅馆,但在去年卫生部门的突击检查中,被发现一年…
二、在主要措施方面,我们提出8项内容:一是调整优化校园检测策略,学校、幼儿园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师生员工出入校门和校园公共区域无须提供核酸证明。二是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方式,非疫情流行时,学校、幼儿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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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提高各方主体投入高等教育积极性的相关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明确了举办者投入、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为保证办学经费来源稳定,推进不同类型高等…
原标题:一患者输痰热清后死亡疑云 一患者输痰热清后死亡疑云 近日,山西霍州55岁的房琴(化名)在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肝功能异常时,因输注痰热清注射液后发生输液反应导致死亡。家属质疑,在她肝功能异常、存在过敏史的情况下,医生违规用药导致死亡。 因此,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希望和医院进行调解。但医院则对鉴定结果表示怀疑,并认为房琴确实有痰热清使用的症状。目前,当地卫健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有专家表示,房琴输液时,或因多重不利因素凑在了一起,才导致了死亡。 住院十余天后输液死亡? 55岁的房琴是山西霍州一名小学老师。2023年3月,她因为“荨麻疹”在当地就诊,口服中草药一段时间后,出现乏力、肤黄、食欲不振等症状。5月5日,房琴在当地医院检查,化验肝功能明显异常,3天后,她到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诊治。 公开资料显示,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甲等传染病专科医院,是“山西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山西医科大学附属传染病医院”、山西省医师协会肝病医师分会会长单位、山西省护理学会传染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等。 经过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房琴的“肝功能异常原因待查:病毒性肝炎(病因待定)急性黄疸型?药物性肝炎”。她的既往病史中,还有“荨麻疹”病史2年,平时对“尘螨、户螨”过敏,间断发作。 房琴的妹妹房雪(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经过一周多的保肝治疗,姐姐的身体状态趋于平稳,精神状态和食欲都比以往好了很多,肝功能的各项指标都逐渐趋稳,这一结果让所有亲戚都松了口气。 房琴自己也想着尽早出院,“因为第2周就要参加她女儿的婚礼了。” 但谁也没想到,5月20日,即住进医院的第12天,房琴在输液后出现意外状况。尽管医生采取了相应的急救措施,但她还是于次日离世。 5月20日晚,房琴输液后体温升高、出现呕吐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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