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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区别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区别,有如自然死亡与强盗杀人的区别。<br>
自然死亡(天灾)无需任何人负责,事实上也根本不存在凶手。<br>
而强盗杀人(人祸),不管如何伪装,背后一定存在凶手。<br>
自然法也是如此,自然法不来自任何“专家”“帝王”的设计,而来自每个人的天赋良心。<br>
自然法,是在天赋良心或道义支配下,人人不约而同遵循和谐共处的良心默契、公序良俗、社会公意等自发秩序。<br>
在自发秩序基础上,形成成文的社会契约、社会约法、社会规范等社会法则。<br>
最常见的自发秩序,就是无处不在的“排队”秩序,按“先来后到”秩序排队,出自天赋人性的自然,根本无需“法律”规定。<br>
一旦“法律”规定“领导优先”,插队者就出现了,自发秩序被破坏,强盗,暴君也就跟着出现了。<br>
所以,洛克说,“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专家的法律),只服从(公认的)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br>
哈耶克认为,“自由只表明没有(人为)强制,即他人(人为)压迫之不存在”。<br>
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1975)一书中说:“理想的社会是无ZF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br>
所以,自然法也是“主权者的意志”,只不过这个“主权者”不是君主帝王一个人,而是“没有君民区别人人平等”的“全天下人民”的社会公意,社会契约,社会约法,以及代表人民主权的“一人一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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