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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庭审作为诉讼的核心环节、博弈的最终场所,其重要性、决定性显而易见。在这个诉讼“终极舞台”上,当事人、审判者作为庭审参与的基本主体,其言行表现须符合其角色的定位、契合庭审节点的要求,方能使庭审在预设的制度框架内高效运行。乡土社会下的基层民众能否在庭审中扮演好他们的角色,配合法官、契合规则的完成庭审,理性捍卫自身权益呢?为探悉基层民众庭审现场表现,笔者结合C县法院近年来民事案件庭审现状,对法官、民众进行了实地访谈与调查。窥一豹而见全身,调查显示我国基层法院民事庭审质效较差,涵盖规则、模式、礼仪等诸多内容的实战性庭审“游戏规则”,并不为基层民众所知,民众参审能力普遍较低,片面的看,似乎司法制度的运作只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互动行为,民众只是司法的客体。在乡土社会国情背景下,基层民众法律素养天然不足、法律信仰有待提高,我国司法制度及其运行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是问题产生的其中之原因。本文试着以提升民众庭审规则认知度为切入点,结合庭审规范与司法公开,提出对治优化路径,并从完善诉讼制度、律师制度等方面提出构想,以期助力基层民众提高庭审契合能力,提升民事一审庭审质效,更好的实现司法为民。

  引 言

  “契合”一词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切合、吻合、相符、符合。在舞台角色的演绎上,通常以此来评价和要求演员。庭审无疑也是一个“舞台”,庭审参加主体的言行也同样需要契合角色要求,如法官言行须符合居中定位、当事人须心怀对法律的敬畏、遵守庭审纪律、服从配合法官、根据庭审节点有的放矢进行诉辩发言,这样才能实现庭审程序正义之功能。长期以来,受经济发展不均衡因素影响,我国城乡差别一直存在,基层民众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而诉讼作为一项内容专业化、程序格式化的重要活动,需要诉讼参与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两相之下,不禁令人产生担忧与好奇,我国基层民事庭审是否如同法律寄予并设定的那样,诉讼参与人运筹帷幄,庭审简洁出彩,全程有序高效运行呢?

   一、实证调查——民事一审当事人庭审契合现状

  (一)法院资料显示:庭审事件多样频发

  1.事件引入。

  案例1 :2010年3月,原定开庭时间为上午9时,当法官和原告进入法庭时,却迟迟不见被告刘某的到来,经法官多次打电话催促,1小时后刘某才姗姗而来。

  案例2:2012年6月,某土地分配纠纷案。原告邓某因在庭上多次不合时宜的发言被法官制止,愤而中途退庭。不久,法院以“原告未经允可中途退庭视为撤诉”结案。同年8月,原告邓某进京信访,理由是:“官官相护,法官只允许村干部说假话,却不让我说理”。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看出,当事人漠视法庭纪律,影响庭审正常进行,同时因不懂庭审诉辩规则,庭审契入能力低下,一旦庭审失利,便将原因归咎于外在因素,以投诉法官甚至以进京信访等另类途径寻求救济。

  2.事件类型。

  C县法院2009年至2013年民事一审庭审过程中,发生庭审事件共77起,

  并表现出以下特点:原因、后果多样,且交叉重叠互为因果;民事庭审事件高发【1】(见表一)。

 表一:2009年至2013年C县法院民事一审庭审事件数据【2】


   3.事件分析。

  (1)漠视法庭纪律类。迟到、打架、辱骂法官共21起,引发了49件、63%的庭审事件。隐性后果为直接影响庭审有序进行、损害司法威信。

  (2)不熟悉庭审规则类。不懂诉讼与庭审规则等原因共13起,引发25件、33%的庭审事件,主要后果为影响庭审运行质效,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对司法不信任类。怀疑、误解、辱骂法官原因共5起引发10件、13%
的庭审事件。该类事件中有4起引发投诉信访,较易引起矛盾外溢与升级,引起负面舆情,后果最为严重。

  (二)法官的庭审感知:庭审驾驭难成普遍现象

  作为庭审活动的驾驭者,法官对庭审运行状况的优劣评价则更具专业角度与话语权。访谈中,笔者试以2个问题契入,向曾从事或现正从事民事审判的C县法院28名在职法官探悉民事庭审运行状况。

  1.“您感觉民事案件庭审驾驭困难吗?”

  表示 “一般”、“驾驭因难”的为18人中,表示“驾驭尚可”的14名法官表示,在实务中多采取“顺着当事人、顺着化解矛盾”来操作,经常是以“可以吵架,但不可以打架”为底限,让当事人“自由”辩论。尽管如此,仍然不能避免一部分当事人不懂规则、不听指挥、情绪失控情形的发生。

  表二:庭审驾驭调查情况


  2. “实务中影响庭审有序进行的具体现象有哪些” ?

  以下为笔者根据受访法官讲述整理归纳如下:

  (1)现场普法。庭审中,法官需随时停下庭审的步伐,“驻足”向当事人进行“话外音”式的庭审术语释明。经常要将“是否需申请回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等法言法语,转换成“原告某某,是否同意(相信)我们在座审判员及书记员办理你的案件?”、“对面坐的是否为欠你钱的被告某某”等直白性语言,当事人才能作出正确的回应。

  无独有偶,苏力在其所著的《送法下乡》中便讲述了这样一个例子:法官问

  当事人(一位大约70岁的老人)“你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根本没有理解什么是回避,马上习惯性回答说,申请(在他的乡土生活的记忆中,我想,“申请”二字大约总是同“救济款”、“救济粮”相联系的)【3】。

  (2)程序紊乱。由于缺乏程序意义和证据观念,当事人庭审前搜集的证据不

  够齐备、法律关系表达不清,加之诉讼规则注意与理解不够,导致庭审不能有序进行,庭审发言时通常不是“答非所问”就是“无语凝噎”。表现为在举证、质证时喋喋不休地描述过往事件,待到辩论阶段又口头提供证据或证人,在征得对方同意质证情况下,法官又要恢复法庭调查。特别是在案件较为复杂时,更增加了庭审争议焦点确定难度,有时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又要补充争议焦点,重新举证质证。

  (3)庭审乱象。迟到、接打电话、小孩哭闹、未经允许随意走动似乎已成为基层法庭庭审见惯不怪的现象。而在一些婚姻家庭类、土地分配流转纠纷等涉及利益面广的案件中,当事人庞大的“亲友团”或其它利益关乎群体作为旁听人员,不但向座席之上的当事人“隔空喊话”进行补充与提醒,同时双方还“隔空对骂”从而引发群体性冲突。囿于熟人社会,一些当事人与法官虽只有枝节叶末的关系或一面之交,却在庭审现场向法官递烟送水打招呼套近乎,结果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竟相仿效或成为事后诟病法官的话柄。一位受访法庭庭长慨然道:“法庭威信的不足,使得庭审乱象滋生,而庭审乱象又加剧了法庭威信的丧失。”

  (三)民众的庭审认知:庭审规则不认知度高达80%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4】本文主要以乡土社会下的基层民众庭审认知与能力作为研究对象,为尽可能不失偏颇的调查基层民众庭审规则认知度,笔者对采访的民众样本做了一定的要求与选择。【5】走访中共发出调查问卷120份,无效问卷24份,有效问卷96份。调查问卷以书写或口述代笔的方式完成。

  从认知及适用的角度出发,庭审规则以格式化步骤为框架,以术语、规则、礼仪为内容构成,据此,本着精简适用原则,结合受访人配合意愿限度,笔者从以上三方面来设置9道问卷题目来管窥基层民众的庭审规则认知度。

表三:调查问卷答题情况 【6】


 (1)术语类。

  在“什么是申请回避 、什么是庭审争议焦点、什么是举证、质证?”3道考察术语理解题目中,答卷显示不认知率达80%以上。对于从未参加过庭审的受访人,认知度低可以理解,但作为已有庭审经历的50名受访人中,竟然也有相当人数回答错误,笔者问其缘由,则以“庭审中没有听到这些术语” 、【7】“请了律师”、“问到我就点头说没意见” 告之。

 (2)规则类

  “庭审分为哪几个阶段、庭审时才拿出来的证据是否有效、当对方在作虚假陈述时,该如何应对?”为3道考察规则类题目,96名受访人综合不认知度高达87%。因规则类问题属于诉讼综合知识,在庭审中不仅要求了解而且还要求会适宜的运用,其难度较高,故规则认知度又低于术语类。

  在术语和规则类的提问中,很多受访人总体给出了“文绉绉、硬梆梆”的评价,并说出了“法官听不懂我说的话,我听不懂法官的话” 、【8】“和电视、电影里演的完全不一样,不精彩、很闷”的感受,认为不够通俗易懂。

  (3)礼仪类

  “可否带小孩旁听庭审、在开庭时可否接打电话、要补充发言,是否须征得法官的同意?”是笔者为考察庭审礼仪而设置的3道问题。从回答情况来看,礼仪类认知度高达70%以上,而现实中却经常上演“庭审乱象”,这岂不成了“明知故犯”?对此一些受访人的解释是“只是接一下电话而已,应该也不打紧”、“没想那么多”,而一名受访人则直接以“法官在庭审时不也随便接听电话、抽烟吗,还老是打断我们说话,一点也不耐心和礼貌”作答。

  二、解构检视——当事人庭审契合能力低下的成因

  (一)社会人文因素

  1.传统习惯与法律理念发生排斥冲突。

  以下为笔者在调查中与一位45岁的男性农民的对话。

  问:“有人欠您钱不还怎么办?”

  答:我坐到他家里去!

  问:干吗不去法院告他?

  答:打官司丢人不说又麻烦,规矩又多,我又不懂,请律师又贵,到时遇上不好的法官就更糟了。

  费孝通说,“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 。【9】该段对话,足以反映当下基层民众存在耻讼、律师消费能力低、司法信心不足的普遍心理与现象。一旦利益面临决择与受损,一些老百姓甚至采取另类野蛮方式寻求救济,也不情愿走进法院大门。对于现行法律理念的不认同、不了解法律赋予了自己什么样的诉讼权利、不知如何运用,都成为民众运用法律维权的障碍。加之司法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更让老百姓不愿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因而失去了主动接受与获取现代法律知识的动力,更遑论主动求知庭审知识。

  2.影视传播与司法实然产生碰撞误读。

  影视作品中对庭审现场多有演绎,因此一度成为民众获悉“庭审知识”的另类途径。在调查中当笔者问起“你印象中的庭审”时,年长的受访人描述的多来源于古代的“对簿公堂”,而年轻的受访人谈得更多的则是港台警匪片。影视作品虽一定程度上起着“普法”作用,但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首先,影视多演绎刑事庭审场面,民事庭审却鲜见。其次,司法存在大陆与英美两种法系、抗辩与询问两种庭审模式,“反对”、“反对无效”与律师随意走下座向当事人提问等言行与陪审团的出现,在我国庭审模式中是不存在的。为了造成悬念与意外,诉讼一方经常出其不意拿出证据,搞证据突袭而胜诉,这也不符合期限内举证的规则。影视作品因其法律素养的天然不足,必然产生错误演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视听混淆,使民众对本国庭审规则产生误读。

  3.主体地位与现状边缘形成尴尬局面。

  从此次调查情况来看,有过独自庭审经历或聘请了律师的当事人对庭审的认知并不如意想之中的理想。一些独自诉讼的当事人虽经历了庭审,但并未对庭审进行“反刍”消化,认知水平仍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而聘请了律师的当事人则认为“花钱就是买放心与省心”,完全仰赖律师来完成所有的诉讼事宜,从而也失去了认知庭审的压力与动力,庭审中反而成为了“旁观者”。另外存在很大一部分特定群体,如耄耋老人、文化水平极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他们在涉入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土地纠纷)时,庭审根本无法契入,事实上,大多参讼者都是在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推拉硬拽”中趔趄前行,走完庭审。

  代理制度对于当事人维权还是有着莫大的裨益。但由于律师制度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之处,律师服务市场存在收费无序、监管无力的状态,高昂的律师费使当事人望而却步;庭审中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自身素质不高,不遵守行业规范,甚至于帮助制造伪证、唆使当事人闹事上访来给法官施加压力、扰乱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司法运行因素

  1.规则建构与纠纷解决遭遇现实困境。

  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人们理解的便利;但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传统。【10】

  时下,“为老百姓排忧解难”、重视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基层法官当下最主要的关注。同时本着便利群众兼普法宣传的美好愿景,基层法院提倡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法官们跋山涉水、扛着法徽、田间地头审案已成为常态。由于现行庭审模式“文绉绉、硬梆梆”不易理解而遭至诟病,因而当前专业审判模式主导下的“程序规则经常很难掌握和使用” ,【11】以致乡土俚语代替了庭审术语、“苦口婆心”调解取代了居中裁判,“母舅法官”完胜法庭威信,这些影像汇聚一起,以致于基层民众发现,其实法院审理案件与他们乡土族长式的“主持公道”并无本质的差别。所谓法庭威信、庭审规范化操作、庭审规则认知也逐渐淡出基层民众视线而渐行渐远。而待到基层民众卷入新型复杂的诉讼,不得不经历程序正义最大化的规范庭审时,法官和当事人都发现他们庭审契合能力严重不足。

  2.司法服务与民众需求长期供给不足。

  长期以来,法院一直关注法官对庭审的驾驭能力,出台并制定了诸多的制度与规范、开展庭审评查与庭审观摩来达成目的。而同样作为庭审主体的当事人,似乎遭到司法的遗忘,法院并没有制作相应的庭审“说明书”以供他们参读或建立相关机制来提升他们的庭审应对能力。其次律师代理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完善,各类法律援助其实仍然局限于有律师或法学院的大中城市,远离大中城市且交通不便的广大农民和其他公民往往无法获得援助或有效援助。【12】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土律师”因自身法律素养不足也未能引导基层民众获取庭审知识。笔者统计了近五年C县法院民事案件律师代理情况,审结的2883件民事一审案件中,有法律工作者代理的为1009件,代理率为35%,且其中大部分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我国转型期,律师代理对于民众参讼作用显然意义极大,而现实中民众消费能力低、费用高等,都成为案件得到代理的障碍。另外,大多数基层法院对旁听庭审等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投入人力物力不够,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庭审知识。

  3.法官素养与司法要求存在匹配差距。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 。【13】作为人的因素,法官素养对于司法的良性运作至关重要。且不论现下舆论中法官形象的弱化,实务中,一些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低下,在庭审中频发诸如“我让你说你就说,不让你说就别说”之类雷人之语,同时屡屡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无端训斥当事人,缺乏对当事人的耐心与尊重;而法官漠视庭审礼仪,着装不规范、抽烟、接听电话、中途离席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其释放出的司法负能量,直接损害了法庭威信,影响了当事人认知庭审规则,加剧了庭审乱象,无异于自毁长城。

  另外,由于法治化进程带来的固有风险和其它一些主客观因素,司法的权威正在面临挑战,一些当事人在庭审中敢于不计后果的“拂袖而去”、“大闹公堂”,也因信访制度的不完善让他们有恃无恐,而一些法院和法官在庭审事件发生后,担心扩大、衍生矛盾,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的肇事人,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来加以惩戒,也使法庭威信未得到及时的维护。

  三、实践进路——构建多元机制提升当事人庭审契合能力

  (一)营造社会法律氛围

  1.为民众植入法治理念。

  谚语说“不吃毒物,不打官司”、“劝君莫告官,烦恼说不完”、“赢了官司输了钱”等等,都反映了民众不轻易涉讼的心态。放在今天,法官经常要着便装才更易于送达。无疑,民众亟需摒弃旧的观念,被植入新的理念。法院在送法下乡时,应与时俱进开讲一些老百姓正日益接触、关心的劳动合同、网络电子销售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的新型法律知识,让基层民众认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界限的打破与日趋融合,村镇、乡族的萎缩,“村规民约”和其它另类途径已经无力为其“主持公道”,而与时俱进的现行法律是专业化、公平化为其实现新型权益,故而接受现行法律、主动求知法律知识已成当务之急,接受与学习庭审知识便是其中重要的一课。在潜移默化之中,基层民众产生了法律归属感,便会主动求购法律知识,其中便包括了庭审规则知识。

  2.为法律实然寻找演绎场域。

  为消除现行文艺作品对法律实然的有意无意错误演绎,一方面应规范其场域,应在其出版审核中增加法律审核项目,具体操作可以由最高院作为审核机构之一,对发现其内容中有不符现行法律规则之处,要求修正或作出说明方准予出版发行播出。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加大创作反映法律实然的影视作品、制作特定的法律知识节目,使“申请回避”、“举证质证”等庭审内容成为民众之耳熟能详。公益广告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极具正能量的方式,它能增进一般公众对突出社会问题的了解,影响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态度,改变他们的行为和做法,从而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或缓解。庭审诉讼规则如果通过知识竞赛与公益广告的形式来宣传与解读,相信效果会十分显著。

  (二)完善现有司法制度

  1.完善律师代理制度。

  (1)改进法律援助制度。现实中由于诸多的因素,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大多停留在纸面,要使之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可参照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使之成为法定强制;扩大受益人群,将符合年龄60以上、文化初中以下、年收入不足万元、案件复杂等条件的当事人也纳入法援范围;其次要求律师援助代理与其职业考核挂钩,如要求每位律师或每个律所每年须法律援助5-10件案子,以此保证法援律师的供应;最后是解决成本费用问题,可由财政划拨、律师协会会费、社会及当事人胜诉标的捐赠一同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承担律师代理成本,当然律师只能是获得成本费用的补偿,具体如何实施,在实务操作中还须细化。

  (2)加强执业规范监管。律师行为规范在《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由于律师执业存在市场化、精英化,素质也有良莠之分,加之缺乏有效监管,也一度影响当事人得到有效代理。笔者认为应对收费、职业操守方面进行规制与监管,降低消费门槛、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特别是加强与提高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与准入门槛;强调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诉讼知识的讲解,在庭审时帮助当事人稳定情绪、配合法官驾驭庭审等,助力司法的运行。

   2.完善庭审评查制度。

  将庭审中的硬件设施也纳入到庭审评查范围当中。(1)标准化法庭成为庭审评查内容。古代升堂以喊堂威、点杀威棒、拍惊堂木甚至下跪等司法礼仪来提升法庭威信,到了奉行民主平等的今天,必须以打造规范化法庭来要烘托法庭威严,加大法庭建设力度,配齐安检门、法官与当事人通道等营造法庭庄严氛围,打造数字信息化法庭,使民众油然生起步入殿堂般的庄严与敬畏感。特别是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要求法警执勤。

  (2)引进当事人庭审评价。勿庸置疑,法官须严格按庭审规范来操作,其中也包括了对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的言行规范。在法院自身庭审评查中,因评查人员也是法官,其评查不免站在法官角度,而并不会过多的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如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评价进行综合考量,可能会更加圆满和全面。操作中可加入“庭审满意度测评”这一项目,以庭审受众的眼光来探知庭审的另一种应然效果,并从中得到启发,以利日后庭审规范的完善。

  3.扩增诉讼权利。

  大部分民众对于自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如何运用都不熟悉,因而法院应借助司法公开平台向民众进行宣讲,来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信心。此外增加或扩大民众的诉讼权利对于促进当事人庭审积极性也有裨益。如申请回避,可扩大申请回避的范围,如将与审判人员有一般的朋友、邻居、同学关系也列入申请回避范围,以此彻底打消当事人疑虑;如取证问题,可放宽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在乡土社会背景下,法院站在服务审判的立场上,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再如举证问题,法官在庭审后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据不足,应在宣判前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及时另行补充证据,使之获得救济。

  (三)建立庭审规则长效解读机制

  要解决民众庭审契合度低下的现实问题,还是主要以公开庭审规则、解读庭审规则来实现,即建立庭审规则长效解读机制。

  1.制度可行性分析。

  (1)司法公开应有之义。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2009年12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并为之开辟了多元公开平台。作为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庭审规则的公开不能仅局限于专业文字公开,更应辅以解读方式来公开,庭审规则的解读式公开可借助六大公开现有资源与平台来开展,以此彻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庭审规范应有之义。最高法和地方各级法院都对庭审规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和细化,这便为庭审规则解读内容提供了法定蓝本和依据。此外庭审规范更需在当事人的充分了解掌握下得到贯彻落实,以上二者相得益彰、互相辩证依存。

  (3)法律解释应有之义。“以法律解释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就是法律解释学。”【14】广义上的法律解释除了包含司法解释所具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分配解释功能外,还包括了方法论意义上的程序规则实务解读功能。故而对基层民众进行庭审规则的专门解读,正是在我国乡土社会国情背景下,法律解释所具有的后一种程序解读功能的体现与现实需要。

  2.实务操作构建

  (1)涉诉当事人VS审判流程管理。因诉讼当事人即将参加庭审,庭审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成为必须,因而也成为了庭审规则解读的首要与必要对象。实施主要是采用“嵌入”式,将庭审规则解读机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之中,作为前置程序强制执行。

  庭前阶段,增设庭审规则解读手册与其它诉讼文书一起送达;诉讼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当事人自愿参加庭审知识短训班,【15】以讲解、观看宣教片为主,并进行简要考核。如无法参加短训班,可安排当事人参加庭审旁听或观看诉讼服务中心发放的庭审解读宣传片、告知当事人在法院官网进行学习。以上当事人学习情况须附案卷备考。

  庭审阶段,法官庭审时增加询问“你是否了解整个庭审程序?”并严格按照庭审规范进行庭审;庭审现场的LED显示屏对庭审术语或节点进行文字与语音的阶段性、及时性提示,特别是进行文字上的解读。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庭审能力极低,经合议后可宣布休庭延审,待引入其它相关援助措施再重新开庭。【16】

  最后就是审判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结合时上的两评查工作,对庭审规则解读工作所涉部门进行综合考核,以保证该机制的运行。

图一:庭审规则解读流程管理模式

  (2)特定当事人VS庭审援助机制。在实务中存在一部分特殊当事人,他们年近耄耋、文盲或文化水平较低,有聋哑等残疾、所涉案件案情极其复杂,且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无力延请律师,诉讼双方庭审能力严重失衡等,单纯对他们进行简单的庭审规则解读,还是难以使其与庭审合拍,因此须对他们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具体操作可以是:对于符合以上援助条件的,庭审前当事人可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援助;庭审中法官根据当事人庭审表现,及时休庭,两名以上参审法官(包括书记员)一起具名为其申请庭审援助。

  (3)基层民众VS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六大司法公开其实将诉讼全程全面向公众展开,作为潜在的诉讼参与主体,公众可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大公开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上,全程了解诉讼知识及庭审规则,待到“公堂”之上,契合庭审便成为水到渠成之事。

  结 语

  诚然,包括庭审规则解读机制在内以上对治方法的提出与实践,主要是为了查缺补漏,是诉讼程序机制上的一种补充与补强,要想达到基层民众与庭审之间的契合目的,消除“曲高和寡”的庭审局面,实现当事人的诉权,该解读机制并不能达到包治百病的效果,实践中还有诸多的因素未被关注和考量,仍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探索与研究。

 

注释

 【1】C县法院五年来共发生庭审事件82起,其中民事案件庭审事件占77起,而刑事、行政案件庭审分别只发生2起、3起。 

【2】为事件类型数据,即一场庭审同时可能因不同原因发生几类事件。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27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页。

【5】对象主要为乡镇基层民众。笔者通过随同审监庭回访派出法庭已结案件、立案庭送达法律文书的机会,分别向有过庭审经历、正要备战庭审的当事人以访谈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展开调查。

【6】96位受访人,回答9道题,共864个回答,每一类问题答案数为288个。

【7】事后经追问,法官是以“同意我们几个来办理你的案件吗”等直白的语言代替了“申请回避”等问题的询问。

【8】受访的当事人为一65岁农村女性,正好审理该案的法官为一外省籍青年法官,双方各持普通话和浓重的地方方言,导致庭审不畅。 

【9】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10】【法】霍姆斯:“普通法”,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37页。 

【11】【美】戴维•凯瑞斯主编:《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批评》,信春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12】苏力:《关于能动司法》,载于《当代中国能动司法》2011年第316页。 

【13】郑观应:《盛世危言》,载《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99页。 

【14】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大出版社2011年1月版,序言第4页。

【15】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正陆续建设并运行 

【16】详见下文的庭审援助机制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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