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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将“智慧法院”建设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值得肯定的是,我国法院系统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并没有千篇一律,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各自投入开发,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发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旨在统一公检法三机关的证据标准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睿法官”系统拥有智能量刑辅助功能。

  以民事审判为例,人工智能目前覆盖了民事审判的全流程,在起诉与受理、庭审、送达、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提升了民事审判的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起诉与受理环节,如海南法院系统就开发了“网上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等智能便民措施。“网上自助立案”是指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即可使用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线上提交诉状、证据、身份证明等申请立案。当事人或者律师刷身份证即可进入海南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的“24小时自助法院”,在智能设备上自助操作即可实现跨域立案,系统审核通过后会将案件推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近几年,疫情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社交、生活方式,也无形中推动了法院庭审模式的变革。很多法院纷纷启动线上审判,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庭参与庭审,随时随地下载电脑客户端、手机软件或者登录微信小程序,即可在法官的指挥下参加庭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智慧执行系统”基于大数据、云计算,解决了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等问题。

  此外,很多法院引入的庭审语音识别系统、智慧审判系统都具有“类案推送”、关联法条自动推送、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偏离预警等功能,以及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移送等,都体现了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

  通过前述,可以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目前应用于法院工作,主要还是辅助审判功能,亦即“弱司法人工智能”。由于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是建立在一整套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当事人全流程参与案件审理、司法公开透明之上的,且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是通过开庭审理,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审判经验,对个案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社会背景、社会效果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的复杂劳动。这些都是目前人工智能难以做到的。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成熟,其在更大的广度和深度参与司法裁判仍是必然趋势。

  现阶段,应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工智能,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确保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和运用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在运用人工智能过程中,应在保证安全的技术环境中使用经认证的数据来源和无法更改的数据资料,并采用多学科设计的模型。三是确保算法的透明度。开发者必须在需要时能够解释清楚使用了哪些算法以及引用了哪些数据信息。如果任由算法暗箱,可能会引发裁判过程的不透明,进而引发新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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