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如何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方的工资收入,格式是什么样的-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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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不会,退一步讲,就是原告的父亲不小心花了孩子的一分钱,有什么不对吗?可以说是原告父亲敛钱了吗?在一起生活,不要说是无法分开,就是分开了,可以绝对避免你花我一分钱我花你一分钱的出现吗?如果绝对避免,大家分开不就行了吗?就像离婚那样。只有被告这样别有用心的人才会这样想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想问题,被告这种人就是通过这样想搞钱的。离婚前,被告这样搞可以,别人可以不说,离婚后被告还这样搞,别人不说就是不清不楚了。被告是女的,原告父亲是男的。原告父亲一贯反对在男性之间的各种关系上不清不楚。搞什么搞啊?一点儿”瓜田李下“都不避讳吗?如此不清不楚让大家都不值钱了。人不可这么贱的。 说说婚内,被告通过QQ”谈情说爱“的聊天记录已经放到法院了,被告用QQ”谈情说爱“产生的费用也不只一分钱吧,这钱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她被告花的这些钱是花到家庭或者孩子身上了吗?算不算”敛财“? 再说说工作方面的花钱,被告是有科研经费的,请问被告,被告的科研经费就每一分钱都花到科研上了?记得在刚结婚的时候,在河南中医学院的申请的那个和计算机有过的科研项目的经费,虽然钱不多,就不是每一分钱都花到了那个科研项目上。不是吗? 你不用”一分钱都不值的“所谓标准要求原告代理人不是”挑拨离间“又是什么。孩子起诉被告的授权书是给孩子父亲的,被告这样搞不就是想说明:原告代理人的起诉不是为了原告吗?被告在和代理人做夫妻的时候会做”不全心全意“为代理人的事情,但是,原告代理人绝对不会向被告样做出来不全心全意为孩子的事情。人和人不一样。千万别以”己之心度人之腹“。这样不好。这样的不好,即便是被告不怕影响孩子,孩子的父亲还怕呢。 有一种文化,叫染缸文化。这种文化就让人都变成一丘之貉,然后你好我好大家好,你搞你我搞我的,无论是非对错,大家彼此谁都不说谁。被告就是在这样搞。被告自己被抚养费的事情搞得令人不齿了,那也得让原告的父亲敛财,同样的令人不齿。被告应该明白,即便是大家有过一段所谓的“婚姻关系”,但道不同不相为谋,彼此之间也不会有所谓的“四铁”关系。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但是,为了自己牺牲孩子,想把孩子也影响坏,就不地道了。孩子学坏了,对她被告不会有任何好处。被告那一套司法操作,可以沾老实人的便宜,遇到比被告还坏的人,恐怕也沾到什么便宜。搞破罐破摔,搞破鞋破穿,也不是所有人都吃那一套的。如果真的像标榜的那样还有母子情,就积一些阴德吧。不过,积不积,也是被告的选择。任何一个良心父母,对不会鼓励孩子和一个不好的人接触,无论这个不好的人是谁。好的家风尊重传统,比如父慈子孝,比如严父慈母,但是绝不会被糟粕礼教说束缚。利用礼教上的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压迫青年,应该成为无良父母的耻辱。爹好娘好,不如大同世界好。青年应该有“敢把皇帝拉下马”一般改造世界的勇气。青年得到了解放,未来的父母也就得到了解放,未来父母的孩子也就得到了解放。让一切压迫孩子、压迫青年的东西见鬼去吧。一切压迫青年的人应对懂得,他们在压倒青年之前,一定会被青年打倒。 还记得,被告的和原告父亲离婚诉状的离婚理由是,要求被告和孩子”太严“了。假如真的如被告所谓的”太严“了,也没有严到被告这个样子吧,都严到一分钱了。更何况,孩子亲口说,原告父亲的那种”严“,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没有社么不好。被告嫌严了,想离婚还拉上孩子,被告拉上孩子经过孩子同意了吗?有孩子的授权委托书吗?被告所谓”假的授权委托书“也行。有吗?在没有孩子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就把孩子拉上搞自己的事情的人是被告而不是其他人。父母不经孩子同意就替孩子说不该说的话,不是什么好习惯。即便是亲子关系这样的习惯也不好。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和原告代理人的关系是父子关系,在起诉被告索要抚养费这件事情上是“上阵父子兵”般的关系。被告与原告是名存实亡的母子关系。被告把原告和原告待人之间的关系说成敛财者和敛财工具的关系是对原告及其代理人污蔑。这种污蔑顶多也就是被告在这种问题上的习惯性自嗨。被告如果觉得不是名存实亡的母子关系,其实很简单,问问原告这个问题不就有答案了吗?如果不敢面对现实,或者想继续用母子关系伪装以欺世盗名,被告扪心自问一下也行。反正自嗨的方式不止一种。被告想通过这种描述歪曲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关系以挑拨离间的目的,恐怕还得进一步努力。仅仅付出诸如学术造假那样的努力恐怕还是不够的。亲人之间的关系靠的是用心付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那是剽窃者的做派,这种做派不适合于亲人间的关系。如果搞利益收买,如用抚养费胁迫人,被告的出价也太低了。原告及其代理人虽然过的是“极简生活”,也不会被这种利诱把戏所迷惑,也不会向无耻的乘人之危低头。 不仅如此,被告答辩状中自欺欺人说法可谓是花样翻新,高潮迭起,被告居然说原告的委托书是原告代理人伪造的,意思是原告并不想起诉被告,原告的起诉是收到了胁迫。可是,一边说是伪造的,一边又不采取揭穿这一伪造的相应的法律行动。奇怪,不采取法律行动怎么可能形成被告自嗨的新高潮?在这里可以再次明确告诉被告,授权书不是伪造的,起诉被告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三次起诉因抚育费起诉被告都是原告真实意思的准确表达。被告伪造是造谣。靠造谣自嗨就没劲了。 不知道被告是否有过如此贱卖她自己如此失去青年尊严的人生经历,但贱卖自己不属于当代所有的有志青年,更不是原告代理人的家风。 未来是属于青年的。有志青年应该有机会懂得,他们一定会看到那些试图诱导青年贱卖青春的人必定有最终贱卖他们自己。良心家长,应该在青年人遇到困难的时候帮助他们,让这些青年懂得,有志青年遇到的困难根本不散什么困难。想用这点困难把青年吓到是痴心妄想,是无良家长的最后疯狂。 真的是乱掉了。怎么胡思乱想都行,怎么胡作非为都行,判决书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如果不是看到被告的这些可能是发自肺腑的白纸黑字,还真看不出来,还真不敢想,被告竟有如此好的心肠。难道,起诉她起诉错了?不应该啊!起诉被告也是为了让她履行支付抚养费这一为人父母的起码义务啊!这也客观上可以让被告可以拿着判决书证明自己最起码也支付了抚养费啊!如果连抚养费都不支付,不就一点儿义务没有履行了吗?被告的履行判决义务应该不是害怕如果不履行判决就会被强制执行,也应该不是害怕如果被强制执行了再进行旅游这样的社会实践就不方便舒服了。如果不方便不舒服,就不利于被告常年坚持诸如旅游这样的“行万里路”了。旅游这样的“行万里路”,在当今社会,毕竟是可以拿到台面上的事情,虽然旅游这种事情,也可能像索要抚养费一样有被认为是为了“敛财”、为了吃喝玩乐…… 原来,被告之前的常年、多次拒不支付原告抚养费,是为了“避免孩子成为原告代理人敛财的工具”。“敛财”这样词语应该不是褒义词。看来,被告常年、多次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行为是为了孩子好,是为了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好——孩子的代理人养孩子而不向被告索要抚养费就是好,如果为孩子索要抚养费,就不可避免地是通过养孩子“敛财”,就不好了。原来如此啊! 这样的被告真好,这么好心肠的被告到哪里找啊?既不搬弄是非又不挑拨离间,如果被告真的这么好,如果不为有这样母亲,这样的前妻而自豪都是不对的。被告自己为了避免别人犯“敛财”这样的错误,不惜她自己亲自干出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事情来也不通过法律起诉这种同样令人不齿的“敛财”行径。干出来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这种事情是多么的令人不齿啊!被告常年、多次的令人不齿是何等的“高尚”啊?被告她常年、多次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又是什么?她难道不怕被人看作是通过不支付抚养费“敛财”或“抢钱”吗?出于“好心”,被告宁可自我牺牲也要坚持干出来这种需要厚脸皮很厚的事情,的确不容易,的确辛苦了,的确厚黑了。为了干这样的好事儿,被告不害怕被纪委“诫勉谈话”,不害怕被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等等等等。真好,真的了不起。 既然离婚了,还是离得干干净净好,不要搞的不清不楚。据说,有的人离婚后可以有某种不清不楚的联系。这样的不清不楚的联系,并非是所有离婚者的选项。抚养费这种事情搞得相对清楚一些好。 多给多要抚养费或少给少要抚养费都不好。索要必要的抚育费是不仅是为了起码的公平,更是为了实现分居或离婚状态下的起码的同甘共苦。被告常年不支付抚育费,只原告父亲一人抚养,恐怕不能说是公平。说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被告会判决下来后拿着转账凭证说怎么没给,那么请问被告,被告在被起诉之前给了吗?不起诉会给吗?被告这种”给“和不起诉的”给“一样吗?一个人抚养和两个人抚养,在经济上,肯定是不一样的。只有两个人都支付了应该的抚养费,孩子才有可能做到同一生活水平的同甘共苦。 父母足额支付抚养费和俭以养德是两回事也并不矛盾。具体到原告,即便是被告足额支付抚养费恐怕原告也不可能仅仅依靠这些抚养费就过不上了”不俭朴“的生活吧?支付抚养费是面对分居或离婚而产生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法律规定出来了这么一套解决这种问题程序。原告是电话索要抚养费未果,纪委索要抚养费未果,才不得不走起诉的道路索要抚养费。 一个未成年人或者一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大学生,钱多了不仅不必要而且容易出问题甚至让孩子学坏。俭以养德,在良心父母看来,好的德行是最重要的,这些父母绝不会让钱腐蚀掉孩子的德行。给孩子抚养费绝对不是目的,给孩子抚养费是让孩子早日自食其力。钱无论是向谁要,都比不上孩子的自食其力,毕竟孩子特别是已经上大学还不能独立生活孩子也都是有尊严的。给彼此以尊严不是一个什么过分要求吧?真正有尊严的孩子一定不会多要钱或乱花钱,相反,他们更懂得节俭更会花钱,更懂得知足者富。 抚养费少了也不行,毕竟离婚状态是一种反常状态,独立生活的成本显然比共同生活费用高,这恐怕也是有人搭伴过日子一个重要原因,因为相对省钱。假如,三个人一起生活的费用是6000元,每人2000,那么,确保孩子独立生活的费用往往不会少于3000,而不是三人一起生活的2000。稍有常识的都应该懂得,养育孩子的大人往往都是奋斗多年的成人,有了各种形式的资本,而孩子却不是这样,所以需要帮助。能够真正保证孩子独立生活的抚养费用相一定相对较高,所以,抚养费给少了也不行。一方少给,必定是另一方多给。出现了这种多给和少给,离婚者之间就不清不楚了。何必呢?都过不到一起了,还搞不清不楚,还搞你多我少。没意思了。 教育抚养单亲家庭的孩子十分不容易,至少不比教育双亲家庭的孩子更容易。执行法院判决后,所谓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就已经属于原告了,被告应该懂得这一点。否则,也不会说原告代理人通过所以孩子抚养费”敛财“了。连被告还不必要地操已经不属于她的钱的心,那么,作为孩子实际养育人,原告代理人对给孩子抚养费就更有必要操心了。因为,和被告不同,这种操心是”扶上马送一程“的操心,是通过抚养费养育和帮助孩子并以此培养孩子必要的生活技能和习惯,为孩子的今早自食其力做准备。每个父母,至少从有了孩子的那一天起,就有了这种义务和责任。只有实际养育人才可能做到这些。 说原告的实际养育人要抚育费是为了"敛财"?这种对原告父亲的污蔑其实才是对原告的伤害。要是真的敛财,敛财的对象也绝对不是被告这种自称月薪只有5000的人。敛这样的财,不仅慢到了远水解不了近渴,甚至连孩子都养活不起。在诉讼中腐败司法的人才是真正的敛财人。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原告代理人作为原告的父母,都不妨扪心自问一下,谁才是腐败司法的敛财人。扪心自问的这个勇气还应该有吧。扪心自问又不是去纪委说明情况,也不必在纪委嚎啕大哭,更不用找几个人作为伪证。还是比较安全的。 还有,被告不断在3个抚养费诉讼中一直故意纠缠抚养费的支付账户。这种纠缠,恐怕也只有没有实际抚养过孩子的人才可能做得出来。抚养费在哪个账户真的可以保证孩子的利益?支付到某个银行账户是保证孩子利益的必要条件?记得在孩子很小时候,在于被告共同生活的时候,就给孩子办了个存折,办存在的目的是应该给孩子存些钱,不能每月都月光。可是被告当时不同意专门为存钱。也由此可见,所谓银行账户问题根本保证不了孩子的利益。如果父母连起码的抚养费都不支付,什么银行账户都保证不了孩子的利益。孩子的利益从来不是这样保护的。连抚养费都不支付父母谈保护孩子利益就是笑话。被告纠缠诸如此类的问题,就是为了拒不支付抚养费,就是为了挑拨离间。父母保护孩子靠的是良心,靠的是问心无愧。更荒唐可笑的是,在孩子第二次起诉被告索要抚育费判决下来后,还没有等原告指定银行账户过来了。被告支付的账户经过原告同意了吗?没有询问原告就支付是对相关人的尊重吗?可见支付到哪个账户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被告的实际做法也说明这一点。 顺便说个小常识,起诉状中的所谓”抚育费到原告指定银行账号“这样的条文是为了确保支付判决款项是银行转账而不是现金。银行转账可查,现金说不清楚。也正是明确的银行转账方式,被告才可以每次都那种她的抚育费转账流水去证明本不需要的证明,因为没有人否认被判决后的支付。也由此可见,这种条文随时原告提出来的,但是,对任何一方都是有益的。诉状的每句话理应全力避免模糊。这种条文完全是为了大家的所有操作都是一清二楚的,有案可查的。任何稍有常识的人对不会对此表现出来被告那样的少见多怪。不过,被告的少见多怪也不是第一次了,记得,在刚认识被告的时候,被告居然会问原告代理人办公室的打孔机是干什么用的?那时候似乎还多少或许真的有点儿虚心,可是多年过去,现在被告居然纠缠起来诸如原告”抚育费到原告指定银行账号“这样诉状条文的别有用心了。我看,被告如此纠缠才是别有用心,才是无聊至极。 抚养费制度,也是为了解决诸如因离婚而产生的孩子抚养问题一套制度。离婚产生的抚养问题相对比较难处理。依照一方收到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也许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恐怕更多的人,无论是不是孩子的实际抚养人,都不会认为多。多也好,少也罢,最起码是一个法律层面的解决办法。遇到了离婚这样的事情,抚养费的问题总是要解决的。这个看法应该是被普遍认同的。如果在解决这个问题审判过程中有什么腐败行为,就更说不过去了。如果一方和双方都这样搞司法腐败,抚养费这种问题就不清不楚了。法律裁判也就无法定分止争了。公正的法律裁判,哪怕是只是相对的,是可以定分止争的。这也是个共识。 如果不是有诸如抚养费这样尚搞得未清清楚楚的事情,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即便不是形同陌路、也是不相往来。被告在离婚后还操心原告代理人“敛财”,就没有必要了,如果敛财了,也是敛孩子的财。这才是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被告实在“看”不下去,被告还可以像原告及其代理人一样,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她所谓的这种“敛财”。被告也完全可以从孩子那里要个授权委托书全权代理原告起诉原告代理人“敛财”。光说不练,就像被告光说给孩子抚养费而又实际上不给实际上不足额给这种事情一样,就没诚意了,甚至显得无耻了。相对孩子,为人父母的,好歹也那么大的人了,这样做好意思吗? 抚养费是孩子的“刚需”,被告支付多了,原告代理人才可能“敛财”,被告被法院判决支付的抚养费那么少,就是被告好意毫无证据和根据地使用“敛财”这种词汇,原告代理人都不好意思“敛那个财”。如果原告代理人真的“敛那个财”了,在原告代理人看来,这种事情,比被告的拒不支付抚养费还还无耻,还人渣。在离婚后,在拖欠着抚养费的情况下,被告还想着“被告需要确保钱是用在孩子身上的,避免孩子成为原告代理人敛财的工具”这样的事情,就是“咸吃萝卜淡操心”了。“咸”和“淡”就不是一路的,管不着。如果被告是想借此“挑拨离间”,恐怕会进一步自取其辱。即便是经过被告的“不懈努力”,她在被第三次索要抚养费的官司中“胜诉”了,成功逃避了她的法定抚养义务了,恐怕也带来不了什么人生光彩。 被告在法庭表示,向刚上大学生的孩子支付抚养费不是义务,哪怕有她曾经在法庭上做出的承诺也不构成义务,要求孩子拿着收据向她要抚养费她才给。被告通过司法把义务搞成不是义务,是故伎重演,是想继续其曾经的用钱压人,是想剥夺一个青年起码的做人尊严。为父母的,应该保留孩子“饿死不吃嗟来之食”的起码尊严。之前,孩子小的时候,曾经通过电话,通过纪委等渠道向被告索要过抚养费,是因为被告不给才不得不走上法律诉讼的艰难道路。如果没有判决,根本得不到任何必要的抚养费。有孩子只有向父母要钱才给钱的父母吗?更不要说,孩子的三个诉状已经把诉求说得清清楚楚了。被告明知道孩子诉求,还要求原告通过电话向她要抚养费?不想给就是不想给,还装什么装?还演什么演?如果每个父母都像被告一样,孩子要父母干什么?现在的资讯这么发达,想给一个人钱真的很难吗?被告真的打算给钱还会等到原告起诉了以后才以没有原告的手机号和银行卡号为借口而不支付抚养费?被告不是曾经自称给原告办过一张银行卡吗?没有手机号就真的不能给钱吗?被告之前是通过银行转账执行法院的判决,来往的金钱数额清清楚楚,如果出现敛财能不被发现吗?连被告都知道敛财,原告的智商未必比被告低,不是所有人都会把“当婊子又立牌坊”作为人生选项的。在这个问题上,被告没有故意自作多情的必要。想多了。为人父母的做这种事情是会遭天谴的,不是所有父母都会像被告一样做出连孩子基本抚养费都敢不支付这样必遭天谴的事情。与其搞来搞去,不如把精力花到降低解决问题的各种成本上。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 听被告说过,她在和异性未成年人的交往过程中被“摸”了,而且是在婚姻期间。和未成年异性交往,未必一定被“摸”,就像起诉索要抚养未必一定是”敛财“一样。被告和异性交往可以不怕被“摸”,当然更不会是为了被”摸“;原告代理人同样可以帮助孩子维权不怕被污蔑成“敛财”,也当然更不会是为了”敛财“。被告说她被“摸”是事实,被告说原告代理人“敛财”没有证据。是事实的事情她被告不说,没有证据的事情却自不同的诉讼中反复说。合适吗?被告如果经常想想诸如被“摸”这样的事情,或许有助于改掉她被告身上的一些毛病。勇于改掉自己身上的毛病,也算是给孩子树立个好榜样吧。 同理,不能因为“男有西门庆女有潘金莲”,就简单地认为没有好男人或没有好女人,虽然两性关系的卖淫嫖娼化甚至动物交配化这一特点日益突出。有教授被人称为“叫兽”,有老师被人叫做“老湿”。但是,人们不会因为当教授可能成为“叫兽”;当老师可能成为“老湿”,就为了“确保”不成为“叫兽”,就为了“避免”成为“老湿”而不让大学生们将来从事相关职业。这样的“确保”和“避免”,不是别有用心,就是畏影恶迹。 被告为什么对原告代理人有如此”好心肠“的不”敛财“要求?一时间还行不出来为什么。代表原告?可是原告把她给告了。被告和原告代理人毕竟有过一段儿婚姻关系,原告代理人也想顺便问问被告,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每次努力”确保“”同床“的时候是不是也同时成功地”避免“了”异梦“?夫妻之间彼此忠诚这个要求并不算高吧?也许,被告有”同床异梦“的爱好,但原告代理人绝无”敛财“的习惯。希望这个问题到此可以说清楚了,希望能够打消了被告的在此问题上的”想多了“。 为孩子索要抚养费怎么这么难。连要抚养费这种钱都这么难,要通过法院维权其他钱就更不容易了。法院最腐败的地方,让法院主持公道是非常可笑的制度设计。抚养费这种钱应该是最容形成共识的钱,因为,生孩子这种事,是大家商量好的,可是生出来了,有人却不养了,甚至连起码的抚养费都千方百计地不支付了。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懂得,抚养费仅仅是抚育孩子所需的各种支出中最小的一中支出,按照马斯洛的学说,也是最低层次的必须支出。或许,抚育孩子所需的其他支出比较好糊弄,可以打马虎眼,可是,抚养费这种钱,这种层次的钱,可是孩子生存不可缺少的啊!如果,连生育孩子的父母都千方百计地不给孩子这种钱,这个社会就真的在一些方面上还不如动物世界。难道一些人的生育活动和动物生育交配完全一样吗?人的生殖繁衍活动和动物的交配活动总是要有些区别的, 可是,连很多动物都做不出的不抚养后代这种事情,有的人却做了出来。莫非真的到末法时代了?          
  • 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有权向无良父母索要抚养费 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生有权向无良父母索要抚养费。 这样说的一个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作为不完全性法条,是对下面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说明和限制。 另外的一个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作为完全性法条,当事人可以据此法条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条可知,无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不是已经成年,也就是,无论是不是已经超过了十八岁,都可以据此索要抚养费。 网上有很多文章,包括很多司法工作者所写的文章,对上述相关法条进行了错误的解读,比如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作为了索要抚养费的必要条件。导致他们出现这种错误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文章的作者错误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看不见母亲的价值是最大的愚蠢 “看不见母亲的价值是最大的愚蠢”。说得好。   任何如此抚养孩子的人,无论谁,无论男女,无论父亲或母亲,都有这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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