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据蒲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蒲城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2025年1月2日3时许,蒲城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有一学生在校坠楼发生意外,学校立即拨打120及110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宣告当事人已无生命体征。经师生辨认,该生为该校三年级(7)班学生党某。   事发后,蒲城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由政法、公安、纪委、教育等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经调查,1月1日22时许,党某在4楼宿舍因郭某(该校一年级学生)与同舍徐某(郭某同乡)聊天影响自己休息,与郭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党某在陈某(学生会成员)的陪同下到一楼告知政教处副主任雷某。雷某将郭某、党某叫至值班室进行调解后,二人回到宿舍。2日凌晨3时许,与党某同宿舍的黄某如厕时,发现宿舍阳台窗户下方放置有一张木凳,推拉窗呈开启状态且窗上金刚网纱窗被卸下,党某已倒在窗外楼下。   公安机关经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调查走访、尸表检验,认定该生系高空坠落死亡,目前排除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就调查结论告知家属。目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正按程序调查认定,善后工作正在全力进行。 [ 责编:孙满桃
准备工作 下载工具 HEU_KMS_Activator 确保当前版本不是评估版(从官网下载安装的都是评估版) 评估版转正式版 必须要将评估版转为正式版才能激活! 确认版本 cmd 命令页面输入:win­ver 会弹出版本页面 查看具体为数据中心版还是标准版(知道版本请直接忽略此步骤) ​ image ​   转换版本 标准版输入命令:   DISM /online /Set-Edition:ServerStandard /ProductKey:CR9K8...
·锅中放入500毫升的冷水,把200克的鸭腿剁成块倒入锅中,放入2克葱段、2克姜片、5克米酒,大火烧开煮2分钟,把鸭腿的血水焯掉。 ·放入10克米酒,同时放入2克老抽、10克生抽,开大火继续翻炒,炒出酒气和…
现象:Windows 2019,IIS配置了fastcgi来运行php网站程序。帝国CMS在刷新数据表时,返回“服务器错误”,网站日志里的错误代码是443。 尝试:可以通过IIS管理器,增加fastcgi的活动超时时间值(默认30秒)和请求超时时间值(默认90秒),如将这两都增加到300秒或以上。 参考:https://docs.microsoft.com/en-us/iis/configuration/system.webserver/fastcgi/
2025年2月26日,周三,中纪委官宣: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陈时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从事药品监管39年,在退休两年后落马,63岁的陈时飞成为国家药监局又一落马的中管干部,可谓不怕死的“药监猛虎”。 陈时飞任上,中国第一个新冠病毒疫苗附条件获批上市。至2021年9月,陈时飞公开表示,国家药监局已批准24个新冠疫苗进入临床试验,其中四个新冠病毒疫苗获批附条件上市,“确保人民群众接种的每一支新冠病毒疫苗都是合格的、都是安全的”。 当陈时飞在退休两年后突然被查的消息传来,公众的震惊不亚于2007年郑筱萸死刑案的舆论震荡。郑筱萸是首任国家药监局局长,2006年12月被查,2007年5月29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经最高法院核准,当年7月10日被执行死刑。 短短七个多月,一位副部级高官,就走完了立即执行的死刑流程,郑筱萸吓得一夜白发,而此举也足见当时民愤之大。 郑筱萸前车之鉴,并未阻止陈时飞后继腐败。这位曾主导新冠疫苗审批的“疫苗守护者”,亲手将“安全有效”的承诺烙印在国产疫苗的监管史上,却在权力之网中逐渐沦为“破门人”——既是监管制度的缔造者,亦是制度漏洞的吞噬者。这起案件不仅揭开了医药监管系统的深层腐败链条,更将公众对“救命药”的信任危机推向了顶点。 郑筱萸与陈时飞 陈时飞1962年7月出生,浙江天台人,拥有42年工龄与30年党龄。1983年从中国药科大学药学专业毕业后,入职浙江省医药管理局,在这里工作了35个年头,基本尝试了各种岗位。 2018年7月,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爆出。一个月后,中央进行“最强问责”:吉林省和国家药监局七名省部级官员被问责,没收长春长生违法所得,其中2015年至2018年3月任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的毕井泉,引咎辞职;组建不久的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作出深刻检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被立案调查。同时,45家疫苗生产企业被严格排查。 在此背景下,2018年9月,陈时飞由浙进京,调任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他分管机关司局三个:药品注册司、药品监管司、人事司,分管直属单位六个:中检院、药典委、药审中心、核查中心、执业药师中心、一四六库。可谓其中最核心的部门。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不到一年,经陈时飞的推动,2019年6月,中国首部疫苗管理法出台。2019年10月,中国疫苗行业协会在京成立。 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陈时飞介绍,国家药监局已于12月30日晚依法批准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北京公司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的注册申请。此后,陈时飞的名字与新冠疫苗如影相随,争议正是由此而起。 郑筱萸时代的“地标升国标”政策,曾让16万种假药堂而皇之流入市场;而陈时飞任内推行的“附条件批准”“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等创新机制,竟沦为权力寻租的新工具。 比如,某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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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三台县52岁妇女抽血浆后脑梗死”一事,2月25日,三台县卫生健康局在“三台发布”公众号公开通报称,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通报称,近日,网络上出现“52岁妇女抽血浆后脑梗死”信息,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卫健局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现将初步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代某某,女,52岁,我县景福镇居民。2025年2月18日其在三台蜀阳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献血浆后,突发不适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1日不幸去世。该公司系远大蜀阳生命科学(成都)有限公司在三台县成立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血浆采集。 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在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我们对逝者表示深切哀悼,将与家属保持密切联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2月24日,据青岛电视台《正在新闻》报道,2月18日,四川绵阳,一名52岁妇女在三台县血浆站献血浆后昏迷,送医抢救至21日,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陈女士告诉《正在新闻》,18日母亲和姑姑听到村里大喇叭说有“免费体检”,在村里体检后被带到三台县血浆站,“这是用免费的体检‘引诱’农村老人。” 死者生前病情证明书。来源:正在新闻 报道称,居民死亡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脑梗死,“我妈妈很健康,之前也没有脑梗病史;现在家里人还在商量要不要做尸检,搞清楚我妈妈的死是不是和献血浆有关”陈女士说。 死亡医学证明书。来源:正在新闻
“欢迎回家。”当地时间1月20日上午,在白宫北门廊下,美国第46任总统拜登对第45任总统特朗普说。稍后,他们一同前往国会大厦,特朗普正式宣誓就任第47任美国总统。就职演说,他的第一句话是:“美国的黄金时代到来了。” 1月20日,特朗普发表就职演说。图/美国媒体直播截图 “特朗普2.0”时代的第一天,“回家”是明显的主题。宣誓时,特朗普使用了8年前开启第一个任期时使用的那两本《圣经》;夫人梅拉尼娅穿着的礼服,和8年前的就职舞会礼服来自同一位设计师的手笔。白宫的装饰也完全回到2017年。白宫网站上,在特朗普手指向远方的巨幅照片下,写着一行大字:“美国回来了(AMERICA...
调查结果将明确指出哪些地区涉及诈骗等非法活动,并对泰国国家安全或治安构成威胁。涉事的缅甸地区正使用泰国地方电力局供应的电力,可能对泰缅两国治安与国家安全造成影响。 阿努廷表示,泰国政府希望国家安全委员会说明这…
本文转自【环球时报新媒体】; 据路透社报道,印度总理莫迪13日与美国企业家、政府效率部负责人埃隆·马斯克在华盛顿会面。现场画面显示,莫迪与一排西装革履的陪同人员参与会谈,而马斯克则带着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参与…
“检察听证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让人民群众在实体、程序和效果上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在做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时表示。 据了解,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检察听证16.3万余件次,其中拟不起诉案件开展听证10.2万余件次,占不起诉案件的43.5%,比去年增加了14.3个百分点,切实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此外,2024年,最高检还在统筹民事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检察监督等案件的听证规定和工作指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听证工作规则,制定了《检察听证工作业务流程、案卡项目、工作文书与统计报表使用指引》,为各级检察机关规范、有序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统一规则遵循。 “下一步,最高检将探索建立常态化听证员选用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检察听证培训观摩机制,研究制定听证员选用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听证员库的人员结构与比例,进一步规范听证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与此同时,深入推进检察听证信息化建设,建立融合互联网听证App、工作网听证办案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的一体化检察听证工作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向智能化、网络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此外还将推动对相对不起诉、民事行政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应听证尽听证’,不断加强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申国军表示。 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过去一年的发展也备受关注。 “我们着重从制度和管理两个层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申国军进一步告诉记者,一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双向反馈机制。2025年1月,最高检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双向反馈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使用、管理、评价等方面实现信息数据的协同共享。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权行使,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质效。二是着重发挥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案管办研究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事)例编审工作指引(2024版)》。根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在深入总结已发布相关典型案(事)例基础上,最高检案管办坚持重质量、推典型、出精品的原则,评选出6件典型案(事)例,有效提升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影响力。 对于如何继续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申国军表示,检察机关将协同司法行政机关持续完善人民监督员体制机制建设,修订完善《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指引》,推动实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信息系统的协同工作。同时,也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确保检察权始终依法规范运行。
文章浏览阅读25次。为预防高并发访问引发的IIS假死现象,需要对应用程序池的回收策略进行精细配置。以下是一些关键的配置步骤和最佳实践: 参考资源链接:[IIS假死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案](https://wenku.csdn.net/doc/645ca20095996c03ac3e6099?spm=1055.256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 165 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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