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2 10:19: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峰

      众所周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为人父母的天职,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不以子女是婚生或非婚生而有所区别。那么父或母一方,如果拿“对小孩出生不知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作为借口,是不是就能免除其为人父母应尽的抚养义务了呢?

  近期,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裁判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二审维判,判决父亲一次性支付小孩43万元抚养费的结果,给了那些“不愿负责”的父母一个明确的回答。

  男子否认亲子关系13年,女方无奈带子走上维权路

  2007年,男方陈某与女方周某同居生活诞下一女孩,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十三年过去,女孩一直由周某独自携带抚养,期间周某多次向陈某索要小孩抚养费,陈某均以女孩“不是自己亲生小孩”为由拒绝。当前,女孩已到了上初中的年纪,日常学习生活开销逐渐增大,周某独自抚养经济上捉襟见肘,无奈之下,周某只好带上孩子走上法律维权路。

  2021年1月,周某和孩子将陈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裁判陈某按3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女孩出生至18周岁全部抚养费共计64万多元。法院立案后,周某向法院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陈某财产和收入清单等证据材料。

  “不熟识、不鉴定、没有钱”男子庭上“否认三连”

  2021年5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就亲子关系、抚养费等问题,各执一词。

  女方周某诉称,小孩是其与男方陈某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二人于2000年认识并开始同居,2007年小孩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明确记叙小孩父亲系陈某,但陈某一直否认与小孩存在亲子关系,且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望和照顾过小孩,为证实陈某是否是小孩的父亲,周某愿意携带小孩配合与陈某进行亲子鉴定。

  陈某作为小孩的父亲,名下拥有数十家连锁酒店和数套房产,却一直逃避履行抚养义务,为了小孩日后的健康成长和抚养费的顺利给付,请求法院判令陈某一次性支付小孩出生至18周岁全部抚养费。

  男方陈某辩称,他与周某仅是普通朋友关系,并不熟识。2007年,在得知周某生产小孩后,因找不到父亲,苦于无法办理小孩出生证,便出于朋友道义上的帮忙,好心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周某拿去办证,所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才会有自己的名字。关于周某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陈某表示,自己现已有家室,一旦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无论结果如何均会影响到现有家庭的和睦,故不同意。

  关于周某提交的涉及陈某经济情况等证据,陈某表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实际上是其父母因年迈无法打理,故将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交由自己管理,陈某实际经济情况不具备向任何一名子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对于女孩与陈某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已经提供了相关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陈某否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在法院多次向陈某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陈某依旧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女孩与陈某存在父子关系。

  关于陈某应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等问题,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证实,陈某名下确实拥有商铺、房产等多达20余处,但陈某身为女孩的父亲,自女孩出生以来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综合案情考虑,结合女孩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柳州市目前的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依法酌定被告按2000元/月,从2007年女孩出生时开始支付,直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鉴于陈某的资产情况,其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且陈某现已结婚生子,一次性支付女孩的抚养费,有利于避免双方之间再起纷争影响彼此的生活,故法院对于女孩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女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在一审法院在多次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陈某仍予以拒绝,却又在二审阶段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并未给出合理解释,应视为陈某在一审阶段已经放弃相应的权利,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目前,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代小孩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应考虑现实可能和客观必要

  法官介绍,抚养费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学习、生活、医疗等基本生活的必需保障,父母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应按月定期给付,因为按月获得劳动报酬,按月给付抚养费,符合社会公众的任何公平正义原则。

  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对生存权利的保护,法院在综合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条件的现实可能,以及未来子女权益保障的客观必要后,可以依法裁判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父母一次性给付。

  本案中,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陈某,其名下拥有20余处商铺、房产,符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现实可能;十三年来,陈某对小孩不认、不问、不理,可以预见到一旦陈某再次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涉案子女将会再次遭受维权起诉的情感伤害和权益保障困境,为此,法院作出了要求陈某一次性支付小孩18年全部抚养费用的判决。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