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安丰高级中学的一名中学生,在教室内被老师要求交出手机后深感委屈,于是一气之
安徽省寿县安丰高级中学的一名中学生,在教室内被老师要求交出手机后深感委屈,于是一气之下跑出教室从楼上跳下,最终造成伤残。受伤学生因此将学校诉至法院。那么,此事的责任究竟在谁?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8年3月21日上午,小军(化名)在寿县安丰高级中学教学楼上课,班主任要求小军拿出手机。虽然小军自认并没有玩手机,不愿交出,但终究还是将手机拿出交给了班主任。随后,小军觉得委屈,跑出教室纵身越过护栏跳下。
此后,班主任拨打120,小军被送往安医大一附院救治,并于同年4月15日出院。不过经过这一摔,小军被鉴定为腰椎爆裂性骨折等,属九级伤残;踝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属十级伤残。
据悉,小军住院期间,产生医药费12万余元,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垫付了3万元。事发后,小军将学校诉至法院,其认为,老师收取其手机的时间、态度、方式存在过错,这一行为是促使其跳楼的主要诱因,老师在他情绪激动且上课时冲出教室时,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直至本案发生。所以,小军认为,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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