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莫斯科6月18日电 三个多月来,美国牵头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全方位制裁,试图通过封锁俄罗斯破坏其社会稳定。麦当劳、可口可乐、星巴克、优衣库、H&M等品牌纷纷暂停经营或撤出俄罗斯市场,支付平台PayPal…
11月29日20点14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再次发布通告称,明日也冷,不做核酸。 11月28日晚11点22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布通告: 据鄂尔多斯气象部…
为切实保障市民温暖过冬,将有限的供暖资源用于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居民小区,市委市政府决定:自12月22日18时起,市直(区直)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含街道办事处)将暂停供暖。 12月21日晚,平顶山市集中供…
我做过好多次红烧大肘子,先是焯水,然后炒出糖色放水香料砂锅炖2个小时,炖出来的肘子皮是厚厚的一整块…
立春,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气,指太阳到达黄经315°时的时间,目前查到的2024年立春有两个时辰,到…
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林,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王林作为人子,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拒绝为母亲办理下葬,并以此相挟,…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儿童、虐待被看护人、强制猥亵以及强奸等类型。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介绍,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新罪名的案件,案由包括幼儿教师针扎幼儿以及性侵未成年男学生等。 教师针扎10余名幼儿,被判虐待被看护人罪 据通报,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王璐、孙艳华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通报指出,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此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最高法阐明认为,凡是上述主体对其所监护、看护的对象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男教师猥亵3名未成年男学生被判3年 性侵案件是司法机关重点惩治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通报还点名了一起男教师侵害未成年男性的案件。 案例显示,被告人潘德峰原系辽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
原标题:两高一部:网暴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应被提起公诉 光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孙满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意见》规定,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意见》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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