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设审判监督程序一章,用以解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正。自该项制度确立以来,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序上起到了有错必纠的作用。但是当我们在看到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所存在的不足。本文列举其存在形式,并分析产生原因,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思路,期作引玉之砖。 一、当前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办理民事再审案件的指导思想,但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一原则的贯彻却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纠错的有效性不强 从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多数案件只是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及认定多以原审查明和认定为准,除非有明显的低级错误,一般不会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作进一步的审查。针对原审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只是作一形式审查,如果没有明显不妥则很少改变,据此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近五年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率年均仅为20%,而维持率则达到40%以上,客观上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2、偏重调解结案只求案结事了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经过一审、二审,有的是经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程序,就其自身而言对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而且对于再审中能否胜诉也心中有数。有的是确信可以胜诉所以启动再审程序,有的是自知难以胜诉但为了拖延履行时间而恶意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民事再案件无论判决哪一方败诉对方上诉的可能性都比较大,就第一类情况而言如果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判决原审胜诉人败诉,基于在原审中胜诉的“底气”他势必会上诉;就第二类情况而言如果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判决其败诉,出于同样的目的他也会再次上诉。这样一来就影响到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也会影响到承办法院的考核。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多做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促使双方调解结案。这样虽然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但仔细想想它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或者潜在利益为代价,并没有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现阶段影响、干扰基层法院独立审判的外部环境因素大量存在。由于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