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畅通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
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
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于品行不端、弄虚作假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二)注重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评价。申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三)符合国家相应系列(专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申报人应当具备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四)申报人职称初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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