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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

我谨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就《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审查建议。望贵室能依法对该办法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上位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事件背景

近期,江西李宜雪被公安机关强制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疗的事件,引发了本人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与不安。经研究,我发现该事件所依据的《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存在多个违法违规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相冲突,且未在全国人大及江西人大法规处备案。因此,我特书面提出以下审查建议。

二、 问题条款及分析

1、《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公安派出所接到街道、设局居委会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应即时与设区市精神病院联系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问题:收治程序违背自愿原则:公安机关有权在未经过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且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将疑似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送往指定收治机构。违反了《精神卫生法》中关于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严格程序要求,剥夺了疑似精神病人的合法诊断程序权利,可能导致误送、错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2、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经鉴定确认发生肇事筆祸行为(或有筆事筆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公安派出所应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同时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交由精神病院治疗。

问题:诊断与鉴定复核程序缺乏:诊断和鉴定程序存在缺陷,由收治机构单方面进行,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或复核机制。

与精神卫生法所强调的客观、公正、科学的诊断鉴定原则不符,可能使诊断和鉴定结果受到收治机构自身利益或主观因素的影响,损害被收治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办法》中监护人责任与权利条款不合理缺乏相应权利

过分强调监护人的责任,但却缺乏监护人对收治决定提出异议以及对病人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缺乏保障。

与上位法中关于平衡监护责任与权利,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使监护人在面对不合理的收治决定或治疗过程中的问题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和被监护人的权益。

三、审查建议

鉴于以上问题条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该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可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特提出以下审查建议:

1. 全面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对《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 修订完善:对于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要求江西省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精神卫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保障公民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征求社会意见:在审查和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法律专家、精神卫生专业人士、患者及其家属代表、社会组织等,确保修订后的办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其他信息

江西省公安厅已于2023年3月28日废止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期待贵委对本审查建议予以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致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

公民:李锋

2024-12-18

相关链接:致函全国人大法律,咨询枉法仲裁罪的管辖部门问题

附上位法相关条款:《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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