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人社部得知,人社部门将于7月至12月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聚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千方百计促进他们就业创业。 今年,人社部除了高频次举办面向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专…
6月7日下午,甘肃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原委员吉西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吉西平,
据报道,学前教育法草案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幼儿园应当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实现幼有所育,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学龄前时期是儿童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可是,家长们普遍感叹,现在的幼儿园太“卷”了,除了各种特长班,汉语拼音和100以内的加减法也成了必学内容,孩子要是没学过或者没学会,家长就会焦虑不已,怕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万事万物都有其客观规律,孩子的生长发育也有很强的阶段性。小学阶段的相关内容,明显不适合幼儿园阶段孩子的认知。强行超前教学不仅会磨灭掉很多孩子对学习的兴趣,还会导致某些孩子从小就对学习感到恐惧,甚至在幼小的心灵里形成“我很笨”的自我认知,进而影响他们一生的性格养成和个性发展。 学前教育法草案此番明确提出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禁止幼儿园“抢跑”,不仅是对幼儿园教学工作的规范,也是对教育焦虑的一种疏导。其传递的观念,就是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相对宽松的学习成长环境,呵护孩子们的美好童年,使他们不至于被过早投入到教育内卷中去。 随着“幼儿园不学小学内容”成为主流,小学低年级必须在诸如汉语拼音、加减法等基础性内容上安排足够多的课时。当上小学再学类似内容完全来得及、跟得上,家长怕孩子被落下的焦虑就会大大缓解,幼儿园“抢跑”的社会风气自然会得到改变。 学前教育是独立的教育阶段,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有很多可以教授的内容。比如,幼儿阶段是儿童身体发育和机能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形成安全感和乐观态度的重要阶段。拥有愉快的情绪、强健的体质、协调的动作,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基本生活能力,是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标志,也是在其他领域学习与发展的基础。另外,在人际交往与社会适应、对美的感受和体验等方面,也有不少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学习内容可以安排。 正如意大利幼儿教育家蒙台梭利所说:“每一种心理缺陷,都是由儿童早期经受的某种错误对待造成的。”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无异于揠苗助长。这些伤害,或许并不会立即表现出来,但绝不意味着它们不存在。每个孩子都是祖国的花朵,都值得被温柔对待。全社会应该一起努力,还幼儿一个无忧无虑、快乐成长的幸福童年。
维保人员在对事故电梯进行年度维保时弄虚作假,没有到现场开展工作,在对事故电梯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时,没有对限速器进行润滑、清洁,造成限速器明显锈蚀和有大量灰尘,未发现限速器下行棘爪拉簧变形、上行超速…
据民政部官网发布的《2024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610.6万对,离婚登记数为262.1万对。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有个家有个梦,陪我迎接每一个早晨。 这一生只想好好做个平凡的人,何必争何必问,只有快乐开心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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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和半导体方面,蔡崇信表示,去年10月,美国对芯片采取的出口管制措施,也确实影响了阿里集团的云业务以及集团向客户提供高端计算服务的能力,“从中短期来看,这是一个问题,但从长远来看,中国将发展自己制造这些高…
黑椰枣,学名叫无漏子,补中益气,止咳润肺,化痰平喘。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将“智慧法院”建设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值得肯定的是,我国法院系统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并没有千篇一律,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各自投入开发,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发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旨在统一公检法三机关的证据标准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睿法官”系统拥有智能量刑辅助功能。   以民事审判为例,人工智能目前覆盖了民事审判的全流程,在起诉与受理、庭审、送达、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提升了民事审判的效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起诉与受理环节,如海南法院系统就开发了“网上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等智能便民措施。“网上自助立案”是指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即可使用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线上提交诉状、证据、身份证明等申请立案。当事人或者律师刷身份证即可进入海南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的“24小时自助法院”,在智能设备上自助操作即可实现跨域立案,系统审核通过后会将案件推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近几年,疫情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社交、生活方式,也无形中推动了法院庭审模式的变革。很多法院纷纷启动线上审判,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庭参与庭审,随时随地下载电脑客户端、手机软件或者登录微信小程序,即可在法官的指挥下参加庭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智慧执行系统”基于大数据、云计算,解决了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等问题。   此外,很多法院引入的庭审语音识别系统、智慧审判系统都具有“类案推送”、关联法条自动推送、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偏离预警等功能,以及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移送等,都体现了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   通过前述,可以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目前应用于法院工作,主要还是辅助审判功能,亦即“弱司法人工智能”。由于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是建立在一整套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当事人全流程参与案件审理、司法公开透明之上的,且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是通过开庭审理,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审判经验,对个案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社会背景、社会效果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的复杂劳动。这些都是目前人工智能难以做到的。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成熟,其在更大的广度和深度参与司法裁判仍是必然趋势。   现阶段,应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工智能,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确保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和运用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在运用人工智能过程中,应在保证安全的技术环境中使用经认证的数据来源和无法更改的数据资料,并采用多学科设计的模型。三是确保算法的透明度。开发者必须在需要时能够解释清楚使用了哪些算法以及引用了哪些数据信息。如果任由算法暗箱,可能会引发裁判过程的不透明,进而引发新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进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时候,有时会有意选择一些原本就熟悉案件情况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方便诉讼。例如有些单位因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纠纷的时候,委托本单位的该合同的具体经办人来作为诉讼代理人。有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借款合同的见证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实际上这部分诉讼代理人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以上人员有作为证人的资格。而为查明事实、基于证人不可以代替的特点,凡是知道案情且与裁判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优先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有严格的区别的。证人是在他人的诉讼发生之前,就通过自己的感官了解了案情的人。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发生的,证人因与此有特定的联系而了解案情,其证人身份是特定的,不可选择的。而诉讼代理人因诉讼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事人为更好的进行诉讼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众人之中任意选择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变更和撤销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在接受委托时或接受委托后,由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情况,其选择和更换一般不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不宜兼具多种身份,扮演多种角色,否则会引起庭审的混乱。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证人以在法庭上客观、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案情为其义务。诉讼代理人需要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自始自终参与庭审的整个过程,也只有参与庭审,才能更好履行代理人的职责。证人则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法院要对证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防止证人受到庭审的影响,破坏证言的客观性。如果本应作为证人的人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还会面临将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还是证人证言的难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的两个角色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一人身兼二职,既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又影响诉讼代理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不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考察对象的特点,如果其符合证人的条件,应向法院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不宜将其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若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将证人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应采取证人优先主义,对当事人进行相关释明,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诉讼代理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虽然证人已经履行了诉讼代理人的职能,但是并不能否定其证人资格,对其证言应考虑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庭审对其的影响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证明效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类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好几项,法官审理后决定支持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在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时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就应在判决主文中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比如在借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利息200元,经查被告已付利息100元,故判决:“一、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1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全部诉讼请求中有一项及以上未获支持时,才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故而认为上例中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获支持,只不过对利息这项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了调整,不应再加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项,如果经查被告已付清利息,对利息这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才可判决:“一、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准确界定实体法上请求权、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当事人提起诉讼到法官作出裁判,这一民事诉讼过程实质是对实体法上请求权进行司法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寻找请求权基础”。基于实体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某项实体法上请求权。比如上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原告基于借款合同享有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权。  第二步“固定诉讼标的”。原告起诉这一诉讼行为,使得实体法上请求权转化为程序法上的诉讼标的。由此,一项实体法上请求权就对应一项诉讼标的。上例借贷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  第三步“结合具体事实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将具体事实注入诉讼标的,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上例中原告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元。  第四步“案件审理过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所称的,法官的目光在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来回穿梭,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具体构成要件一一对应,确定本案事实能否涵摄于法律条文之下。  第五步“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是对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的回应,法官不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作出判决,也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  由此,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的情形下,不论是部分项目未获支持,还是某一项目中的部分金额未获支持,法官均应加上驳回诉讼请求的判项。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据吴国阜介绍,2023年12月27日,他与另一位吴谢宇死刑复核辩护律师郑晓静一同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对吴谢宇不核准死刑的法律意见》。 南都此前报道,1月12日,吴谢宇死刑复核辩护律师郑晓静告诉南都记者,吴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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