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的小玉(化名)说,7月22日中午,她在微信上向曾经的老师发了一个微博链接,内容是“人大女博士举报博导性骚扰”,随后又发去了人大校方已介入调查的回应。 7月22日20时40分许,小玉将其和王…
证人可以旁听庭审吗? 2019-03-20 15:03:00  来源:  在费城参加清华-天普项目时,课程的设置非常贴近司法实务,而且安排了庭审实践课,Sara教授带着我们旁听了联邦及宾州法院的多次庭审。从听庭到考试季的模拟法庭,我一直在问自己一个问题:“证人可以旁听庭审吗”?   在联邦基层法院听庭时,一个案件的证人一直坐在旁听席上,当原告要求证人出庭时,证人直接从旁听席走到了证人席,并没有国内的证人隔离制度。   模拟法庭更不用说了,控方和辩方的证人自始至终都在法庭上,证人作证结束后,法官也没有要求证人退庭。刚巧有个机会向当地律师请教,律师回答地很干脆,在美国,证人可以旁听整个庭审。   不担心证人之间相互串供?不担心,因为如果庭审对公共都公开,有什么理由对证人不公开。貌似无可辩驳,回头想想也不是无懈可击的答案。     先从法规查起,《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5条规定,法庭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决定让证人离场以使其听不到其他证人的证言;法庭也可以依职权要求证人在其他证人作证时离场。   该规则并不授权排除: (1)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 (2)非自然人当事人之律师任命来作为其代理人的官员或雇员; (3)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在场对于代理该方当事人的案件至关重要的人; (4)经制定法授权准予在场的人。   这个规则至少可以这样理解:   一是证人有权旁听整个庭审;   二是一方当事人或者法官有权要求证人退庭;   三是一些特殊情形下,不得要求证人离开法庭。   再来看看我国的证据规则,不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在民事案件中,证人都不能参加整个庭审,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其他证人或其他证据影响,改变或裁剪自己的证言。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适当隔离,除了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旁听案件审理。如此要求,符合心理学和认识论规律,有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对比之下便能发现问题,美国司法制度如此设计,难道不担心证人之间串供,影响可信度?   我觉得答案是否定的,他们也同样担心证人之间相互影响。所以,在普遍原则上又放开了大口袋,又在大口袋上打了个小补丁。   普遍原则是证人可以旁听庭审。如此设计有其根基,首先是证人在作证前,需要手握圣经宣誓,所讲均为事实;其次是法律规定了证人作伪证所需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联邦证据规则还是在普遍原则上规定了例外情形:一方可以在庭审前,申请法院做出证人隔离的决定,法院一旦收到该申请,必须要求证人退庭。这种隔离决定不仅要求证人不得旁听庭审,而且要求证人不得与律师交流其他证人的证言,不得也其他证人交流。   但在实践中仍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一方证人被隔离,但其他参加庭审的人(非律师)告知该证人其他的证人证言,他有拒绝的义务吗?存在多个证人的情况下,法院要求证人不得旁听其他证人的庭审,但在作证后,多个证人讨论,后又被法院传唤去作证,证人隔离制度的时间维度在哪里?另一种情形是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要求证人不得旁听庭审。     小补丁便是例外中的例外,规定了四种例外的情形,其中第一、二基本属于一类:   一是证人同时也是一方当事人,且该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对方不可以申请该证人退出法庭。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这种隔离制度有区别:   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首先作证,或者要求当事人退出法庭,让其他证人来作证;   在刑事案件中,联邦法院通过判例Brooks...
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一名在读女博士实名举报该校文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王某某,“在工作和学习期间对其实施强制猥亵,遭到拒绝后被对方打击报复,并以不允许毕业来对其进行威胁。”同时,多名自称王某学生的网友…
  进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代理人的时候,有时会有意选择一些原本就熟悉案件情况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方便诉讼。例如有些单位因合同的履行而引起纠纷的时候,委托本单位的该合同的具体经办人来作为诉讼代理人。有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借款合同的见证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实际上这部分诉讼代理人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以上人员有作为证人的资格。而为查明事实、基于证人不可以代替的特点,凡是知道案情且与裁判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优先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有严格的区别的。证人是在他人的诉讼发生之前,就通过自己的感官了解了案情的人。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时空中发生的,证人因与此有特定的联系而了解案情,其证人身份是特定的,不可选择的。而诉讼代理人因诉讼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事人为更好的进行诉讼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众人之中任意选择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变更和撤销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在接受委托时或接受委托后,由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情况,其选择和更换一般不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不宜兼具多种身份,扮演多种角色,否则会引起庭审的混乱。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证人以在法庭上客观、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案情为其义务。诉讼代理人需要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自始自终参与庭审的整个过程,也只有参与庭审,才能更好履行代理人的职责。证人则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法院要对证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防止证人受到庭审的影响,破坏证言的客观性。如果本应作为证人的人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还会面临将诉讼代理人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还是证人证言的难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的两个角色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一人身兼二职,既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又影响诉讼代理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不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考察对象的特点,如果其符合证人的条件,应向法院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不宜将其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若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将证人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应采取证人优先主义,对当事人进行相关释明,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诉讼代理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虽然证人已经履行了诉讼代理人的职能,但是并不能否定其证人资格,对其证言应考虑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庭审对其的影响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证明效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第72条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该规定是为了避免法庭的审理情况对证人产生干扰和误导,进而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为了保证证人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压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证人不得旁听庭审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一是《证据新规》对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规定作出修改。2008年12月3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2019年《证据新规》第72条则突出了“作证前”。言下之意,证人在作证后就可以旁听法庭审理了。笔者在多次实践后认为,修订后的规定似有不妥:证人在庭审结束签笔录时,有可能会按旁听的情形修正自己的证言;若法院在后续的审理中需要证人再次出庭作证,则陈述会有不客观之嫌。基于此,笔者认为《证据规定》更可取。 第二,证人不能在作证前观看庭审直播。因我国司法目前推行的庭审直播使证人即使不旁听法庭审理,仍可以通过观看庭审直播的方式了解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所以,《证据新规》规定的“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仅要求证人不能旁听法庭审理,同时还要求证人不能以观看庭审直播的方式了解法庭审理的相关情况。对此,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代理律师务必要准确提醒即将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在作证前进入法庭旁听审理,也不得在庭外通过移动设备观看庭审直播,否则将严重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然而,笔者还有个问题需要提出,旁听过一审庭审之人是否可以在二审中作证?实践中争议很大。有些法官根据《证据新规》的规定,认为这些人不能在二审中出庭作证,有些法官则允许其出庭作证,并认为证据是否可以采用当由法官作出判断。其实,在庭审公开较为普及的当下,即使没有在法庭旁听过一审庭审的人也能通过观看庭审录播直观、全面地了解庭审情况,这与现场“旁听”庭审的效果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观看过一审庭审录播之人能否在二审中作为证人?这有待国家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第三,询问证人应当遵循单独询问规则。单独询问是保障证人如实陈述,不受案件事实和他人影响的重要方式。当案件中存在多个证人的情况下,除法院组织证人对质外,应当每次只传唤一个证人出庭。一方面,从心理学角度看,每个人都有从众心理,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易对其他人发生暗示作用,可能导致“三人成虎”的情况。另一方面,避免证人在不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信以为真的具体事实。 实际上,法院不允许证人旁听法庭审理,对证人单独询问,以及不允许证人宣读准备的文件或者笔记陈述证言等,就是为了尽可能让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通过法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一系列“突击式”询问,以及证人间的多番对质,有助于法官判定证人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据新华社报道,当地时间7月21日,在民主党内部的强大压力下,美国现任总统拜登宣布退出2024年总统竞选,并表示支持提名副总统哈里斯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 哈里斯早年图片,支持者举的牌子上写着“贺锦丽”(图片来源:中国日报) 资料显示,哈里斯全名卡玛拉·黛维·哈里斯,是美国历史上首位女性、非裔及印裔副总统。值得一提的是,哈里斯还有一个中文名字——贺锦丽,这可不是网友们为她取的中文名,而且哈里斯早年为自己取的中文名。 据报道,哈里斯的中文名和旧金山华人社区颇有渊源。 2003年,哈里斯参选旧金山地检官期间,她的华人律师好友苏荣丽请父亲苏锡芬为其起一个中文名字——贺锦丽,并邀请中文媒体报道此事。此后,美国中文媒体对于哈里斯的报道都统一使用“贺锦丽”这一名字。 “贺锦丽”一名不仅成功为当时哈里斯的竞选造势,增加了她的知名度,还对旧金山政界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中国侨网刊文称,这一事件开创了旧金山非华裔政治人物起“官方中文名字”的先河,起中文名字在当地政界蔚然成风。哈里斯也由此开启了自己的政治生涯,一路从加州检察长成为美国首位女性副总统。 作为副总统,哈里斯在拜登退选后,也得到了拜登的大力支持。拜登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示,全力支持提名哈里斯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他同时呼吁民主党人团结起来打败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
记者询问,如果被华南师范大学录取,会选择去读吗?唐尚珺表示,如果能被化学和数学与应用数学两个专业之一录取的话,就可以接受,如果被另外两个专业录取的话会再考虑。2022年,唐尚珺的高考成绩为597分,被上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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