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1.养老保险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改制前(含改制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所在月次月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国家规定的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计发基数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在属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在转制后新发生的费用,由转制后的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一)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二)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津补贴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13日印发)规定的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2-4个月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目清单确定。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仍按事业单位执行,列支渠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五、内部退养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二)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办法仍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三)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缴费和发放其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一)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七、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二)进入转制单位前,因组织调动、干部任命等原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因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为工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符合(一)范围的工作人员,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经济补偿审批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 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包含解除聘用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实施后(2016年4月12日)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发放经济补偿,不再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执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工作人员补足差额。 八、费用的列支 (一)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转制单位无力承担转制费用,先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筹解决,可通过部门(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及其形成的事业基金统筹解决。 (三)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切实缓解转制单位困难的,省财政将在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不进入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和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年金补记费用、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九、土地资产处置 (一)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十、企业登记 (一)转制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转制单位进行企业登记时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二)办理企业登记时,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出资人(股东)、高管人员应配合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实名验证。 十一、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一)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 (二)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制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化、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资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私营企业,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1.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2.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审核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预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费要在转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人员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2.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待遇,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转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成年的预留到22周岁。 5.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6.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7.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转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 8.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事业单位改国有企业及有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9.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期间取暖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11.转制单位的工伤职工(包括老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新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2.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13.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内部退养人员退休时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均按照转制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 14.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预留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相关规定发放。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 为工作人员核定的安置费用,除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经济补偿及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由转制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 (四)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1.基本原则 转制单位在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的基础上,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类进行处置。 (1)现金资产用于支付有关部门核定的改革成本后,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其中,权属已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应将其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单位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名下,确实难以腾退的,可设立5年过渡期,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在过渡期内可由转制后的企业租赁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由其原主管单位收回并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或根据需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转制单位腾退后的闲置和对外租赁房地产等,经审核不适合留作存量办公用房、周转住房的,移交省级行政事业资产运营平台运营管理。 (3)对车辆、办公设备、家具、专业设备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价底价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其名下的资质、设计资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5)对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省财政厅确认价值承继。如债权大于债务,余额由转制后的企业出资购买;如债权小于债务,差额从应缴国库现金资产中相应扣减。 2.办理程序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省财政厅提出核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转制单位报送主管部门(举办单位)。 (3)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产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分别向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提出划转、协议租赁或公开交易申请,省机关事务局对房屋、土地、一般公务车辆提出处理意见,省财政厅综合省机关事务局意见后审批。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租赁价格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办理资产划转、协议租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事宜。 (6)事业企业转换时点。转制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处理相关账务,企业承接债权债务,并正式开业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工作不中断的前提下,上述各类资产处置和各项办理程序可以压茬进行,并联推进。 十三、按程序做好转企改制工作 (一)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之日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对于本通知印发前省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因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人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转企改制相关工作。自企业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送转制单位人员档案审核函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账户开立申请。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如管理不规范,按规定须审核的关键档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须根据档案现有材料审核认定,办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手续。转制单位如再提供相关补正材料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重新核算有关待遇。 转制单位要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党的领导贯穿转制全过程。 (三)对于转制单位以往从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程序报批后可转为政府对该事业单位的投入(债转拨)。 (四)转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转制前死亡人员、转制前退休和内部退养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转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转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单位,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经批准撤销的单位,委托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管理和发放。 本通知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仅仅过去了4天。 7月25日晚,陕西师范大学发布通报:“针对网上关于我校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的信息,学校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经查,王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经研究决定,撤销其副教授职称,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 作为核心当事人,陕西师大新传学院2017届毕业生柳和珍说,她最真实的感受是“有点没反应过来”。从事件一开始,她就没想到。她没想到自己被迫成为一个举报者,没想到一个又一个女孩无条件信任她讲出自己的经历,也没想到学校调查处理的速度会以天计算。 成为举报者 发给王安中。柳和珍想。 7月21日晚,看到人大通报女博士生举报导师性骚扰处理结果的新闻后,柳和珍的大脑里跳出来的是这个想法。此时,她身在英国,和国内有7个小时的时差,而一直困扰着她的那件事,过去了7年。 “我就想发给他看一看,警示和提醒。现在世界已经变了,不是他之前以为的想干啥就干啥。”柳和珍说。 2013年,柳和珍进入陕西师大新传学院学习,王安中当时任学院讲师。大四那年,王安中成为了她的毕业论文导师。柳和珍想毕业后尽快进入业界,论文也偏向实操,主题是电视剧中孕期女性的形象分析。而王安中是学院里业界经验相对丰富的老师,他有时单独叫柳和珍去办公室讨论论文。在一次指导中,他突然向柳和珍描述了自己性生活的细节。 “当时内心的第一反应是不舒服、排斥。”柳和珍说。但那时她还不能完全确定王安中说的内容是不是由论文主题延展出来的一些有必要的探讨,在强烈的不适和自我怀疑中,柳和珍只能沉默,不接话。 2017年,毕业离校前,柳和珍去了王安中的办公室,向他告别并表示感谢。他们面对面坐着,王安中提出给她一些从学生进入职场的穿衣建议,让柳和珍站起来转一圈,看看她的身材适合什么样的穿衣风格。柳和珍起身,绕到椅子后面,转了一圈。王安中从桌子对面走过来,摸了一下她的臀部。 “我当时愣了一下,人有点僵住,大脑一片空白。”这次经历让她感到了害怕,柳和珍再次本能地选择了逃避,她没有告诉任何人,“我不想提,也不敢想。” 毕业之后,柳和珍前往北京求职,她和王安中保留着微信联系方式。突然有一次,对方发来一张生殖器照片,并说“我相信你是懂得欣赏的”之类的话语。 这一次,柳和珍明确意识到,自己被性骚扰了。 人大女博士生举报导师性骚扰的新闻发过去后,柳和珍没想到王安中会回复,更没想到自己再次被激怒。王安中先是提出希望电话聊聊,柳和珍拒绝了。他继而又发来文字“谢谢分享啊”,开始转而关心她的工作和生活,并称自己眼睛不好、精力大不如从前。柳和珍觉得对方的回复显得“心虚又心存侥幸”,没有一点道歉和悔改的意思。 王安中的态度促使柳和珍决定通过朋友圈曝光这件事,评论区里大家都很愤慨,同时有人给她留言说也被王安中骚扰过。她进一步决定,将与王安中的聊天截图发到陕西师大新传2013级毕业生的校友群中,希望以此提醒学弟学妹们免受伤害。 群里上一次有人说话还是在2021年。聊天记录一发,群里炸了锅。有辅导员通过群聊联系柳和珍,称学校很重视这件事,并希望她把内容删除。还没等到她回复,群里另一位辅导员表示接到学校电话,称“学校会一一核查,联系各方当事人,我解散群聊,等待学校一一对接当事人”。 群聊随即被解散。距柳和珍发布第一条消息过了1小时20分钟。 柳和珍回忆,她最初只想提醒,并没想举报。为防止再发生这样的情况,别人联系不上她,在另一个陕师大新传校友群中,柳和珍留下了自己的微信号。 23日晚,有自媒体博主(@这个瓜我吃定了)在微博曝光了此事,“陕师大副教授被指发不雅照骚扰女生”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24日晚,陕西师范大学发布声明,称已介入调查。同时,柳和珍也接到了来自学校调查组的电话。 王安中资料图片 编辑 隐秘的骚扰 微信群被解散不久,有人通过好友申请的方式联系到柳和珍,她讲述了自己在2015年也被王安中骚扰过的经过。 谢佳是在专业研学期间加上了王安中的微信,当时他是小组研学报告的指导老师。一开始,聊天内容都围绕着作业,直到某一天王安中突然在微信上问她一些很隐私的问题,还几次叫她去办公室。被拒绝后,王安中在微信上发来“你今后有点惨了”“对你更加严格”等话语。 谢佳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将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反映给了学校,学校又联系了学院负责人。最终,学院决定将谢佳下学期由王安中任教的课程换成其他老师,并承诺写一封道歉声明。但谢佳并没有收到道歉声明。 陕西师大新传学院在2015年就读的一名男生,向柳和珍证实了这次举报,讲述的内容与谢佳基本吻合。 谢佳的遭遇让柳和珍意识到,王安中的性骚扰行为可能发生在更早的时间和更大的范围。她决定作为牵头人,搜集更多其他人提供的证据,并统一交给学校和警方。 更多时候,骚扰以隐秘的形式出现。 陈悦在2017年与王安中相识。秋季,她向王安中咨询关于考研的事情。在陈悦看来,王安中代表着一种权威。所以,当她来到王安中的画室,和他讨论专业问题时,并没有设防。但她后来回忆:“考研其实根本不需要或者没那么需要聊福柯(《性经验史》作者——编者注)。” 当时她无法分清一些言语是否能被认定为性骚扰,还是仍在学术探讨的框架里。对话中,王安中从福柯对性话题的探讨,转移到比较世俗层面关于性的探讨。陈悦想终止话题,提出自己要走。王安中说,他觉得陈悦想走的行为,不是因为觉得他有危险,而是因为她紧张。他说想抱抱她,同时抱了上来——感觉他的肢体接触到时,陈悦推开他,说“老师我要走了”。 举证还在继续,不断有新的人联系柳和珍。黄薇薇也是王安中的学生,她发来2020年前后的聊天记录,王安中用文字详细且露骨地讲述自己的性经验。“现在她还是处于受伤的状态。”柳和珍说。 7月29日上午,又有一位女生讲述了2021年的经历。 截至7月29日晚,柳和珍已经搜集了4份明确且完整的证据,她将这些证据交给了学校和警方。警方再通过她联系到受害者本人,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工作。 黄薇薇保留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已提交警方 问题应该被机制解决 7月25日晚,陕西师范大学发布通报:经研究决定,撤销王某某副教授职称,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 点开通报读完的那一瞬间,柳和珍“兴奋了一下下”。实际上,她更多的是“舒了一口气”。她说,在那么多人在帮助下,事情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她可以给大家一个交代了。 在公开举报后,学院、学校的调查组联系柳和珍了解情况,承诺处理,让她信任学校。她向学校也提出了两点诉求,一是要求王安中公开发布道歉信,二是对王安中公开通报批评、撤销职称、解除聘用关系。 如今,她和曾经的受害者,还在等涉事人那份“个人的道歉”。连日来,柳和珍接触了数位和她有过相似经历的女孩,她们的勇敢让她感动,有时她也会很心疼,“很想抱抱屏幕那端的女孩,希望这件事不会给她留下太多阴影。”她说。 据南方周末报道,近年来,由学生在网络上发帖,社会关注后,引起学校对此事重视,再进行处理,这已成为高校性骚扰事件发展的常态。 早在2014年,有学者们就联名建议,建立高校常态化反性骚扰机制。不过,十年过去,这一机制仍未建立。 从2014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列举的7项高校教师违反师德的行为开始,整个系统都在为反学术性骚扰努力。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先后发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禁止实施性骚扰,并要求高校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2019年9月25日,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中》中提及,部分高校还没有设立专门防止性骚扰委员会,专门的工作制度还不健全,将指导高校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性骚扰防范工作机制。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亦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建立高校常态化反性骚扰机制,同样也是柳和珍的期待。“问题应该是被机制去解决,而不是发帖曝光,让舆论代替机制解决问题。”她说。 柳和珍更想感谢的,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一个个从背后托住她的人。父母、朋友、校友、陌生的网友,当然还包括那些无条件信任她、勇敢说出自己遭遇的女孩们。这让她感到,她不是一个人在做这件事。 现在,柳和珍正在继续搜集相关证据,并如实提交给警方。她还在等待着一个最终的调查结果。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柳和珍、谢佳、陈悦、黄薇薇为化名)
8月2日,云南昆明一小区发生建筑外立面装饰层脱落砸伤外卖员事件,引发关注。3日,昆明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通报称,受伤外卖员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目前后续工作正推进中。同日,涉事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向记者表示,官方已经通报此事,“我们最近正在排查相关风险。” 据昆明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公众号“丰宁小微”发布的通报,8月2日17时40分左右,海伦先生小区一建筑外立面装饰层脱落致一外卖员受伤。伤者被送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目前,后续工作正推进中。 3日,涉事海伦堡海伦先生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人员向记者表示,官方已经通报此事,“我们最近正在排查相关风险。”当问及小区外墙脱落发生频率时,对方表示,“我们给不了确切的答复,这次事件还是比较意外的。” 记者检索发现,2023年8月15日,“丰宁小微”发布消息称,丰宁街道昆建路社区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一栋建筑外墙瓷砖出现空鼓凸起现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最后在社区协调及牵线搭桥之下,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另据澎湃新闻,海伦先生小区多名业主告记者,该小区装饰墙砖去年也脱落过,所幸未伤到路人,后来物业调升降机来处理。除此之外,小区还多次发生过电梯下坠事故,他们想成立业主委员会未果。 外墙装饰砖掉落位置 现场一名业主说,遇难外卖员今年19岁,就读于云南某高校,趁着暑假出来做兼职的小伙子。亲属伤心欲绝,在这里哭到凌晨四点。不过,针对前述业主的这一说法,记者向该高校求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方面未接到相关通报。另有权威部门知情人士向记者证实,死者系一名兼职外卖员。 针对此事,8月3日下午,昆明市五华区政府丰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里已统一进行安排,如果有新情况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 原标题:《外卖员被小区外墙装饰砖砸中身亡!业主称死者系19岁兼职大学生,多方回应》
案例: 王女士于2012年初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希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5年,因原定抚养费不够小希的日常学习花销,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先生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700元。但现如今,物价不断上涨,张先生的工资也大幅上涨到每月7000元,此时,王女士是否还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增加抚养费? 云南女声·专家来了 杨婷律师:毕业于西南林业大学,法学学士;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分析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申报小高峰,很多财务人员搞不清楚弥补亏损明细表该如何填报。这一篇,结合弥补亏损的政策和案例,手把手教你填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一、一般企业怎么填?《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案例1(一般企业)A公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注:根据该文件内容,技术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也包括使用权转让,对应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两类合同。 (2)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全免,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南京案例:如何起草复查申请书(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可申请复查)_律师刘光明_新浪博客,律师刘光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之一。但由于技术合同涉及的履行期限相对较长,需要注意的环节问题也相对较多,为此,综合编辑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29个问题,收藏好了! 1、什么是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的概念是技术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的总和,主要指无形市场,包括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的全过程,它涉及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6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布实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的申请、提交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登记受理及其期限、登记结果的复议、主管部门对登记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考核责任的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是科技部2001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技术合同认定的范围、标准,包括技术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和技术合同客体——技术合同的标的的认定,以及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核定技术性收入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主要依据。 4、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是指为贯彻国家扶植技术市场的政策和规定,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而建立的认定、登记和统计技术合同的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实行按地域一次认定登记的管理。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与落实优惠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保障政策的正确实施,从1987年起,我国实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或申请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要在有效期内;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要正规、齐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书写名称与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过三页的合同建议加盖合同双方(或多方)骑缝章;合同标题要准确且对应;技术标的、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要清晰明确,体现合同所表述的技术点;合同金额、权利义务要明确。 7、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哪些条款不明确地可以不予登记? ①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②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③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8、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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