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推物理须行乐,何用浮名绊此身。”2023年,李政道曾将自己的藏书房作为展览,复刻进了上海图书馆东馆的7楼,彼时,这两句便是引领读者“穿梭”进书房的“门头”。
针对“男子举报县工商联副主席冒名顶替上学”一事,陕西子洲县8月6日通过当地媒体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以“子洲县联合调查组”名义发布:近日,网上“实名举报子洲县工商
原创 王丽 唐姗姗 方圆“今天检察官几句话就把俺14年想不通的事情解释清楚了,打开了俺的心结,感谢检察院专门为俺开这个听证会!”一场听证会后,山东省惠民县农民老
另据广州日报报道,李政道先生的儿子、香港科技大学人文及社会科学学部讲座教授李中清表示,母亲(秦惠䇹)安葬在苏州,所以父亲的遗愿是与母亲合葬于苏州。除了担任苏州大学名誉教授,李政道于1985年在家乡苏州设立李…
针对网友留言反映“云南师范大学联大校区田径场不再对外开放”一事,该校8月2日回应称,目前前述田径场由学校委托资产公司管理,因田径场年久失修,局部老化严重,暂时没
8月6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贵安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马宁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贵阳日报报道,马宁宇…
文/阿宏用山楂炖鸭,开胃解腻,酸甜可口,简直一个冰糖葫芦版的红烧肉。酸甜开胃莫过于山楂,最简单的就是用山楂泡茶,一口下去满口的酸甜,零食方面那就更多,像果丹皮、山楂糕、冰糖葫芦等等完全是当年零世界的扛把子。用山楂熬粥炖肉,只要用量恰当,味道一定能压倒一切,从而成就一盘好菜。山楂炖鸭就是最好的见证,不过要把鸭炖的肉香四溢,放多少山楂就成了焦点话题。     单从味道上讲,山楂比肉、米、面强势得无可抵挡。山楂的强大不是其它香料能打败的,炖肉时只要有山楂参与进来,无论你用多么猛的香料遮掩都无济于事,最终的结果仍然是肉香和山楂酸平分秋色,这也是很多南方朋友再做红烧肉时放几片山楂来去腥的原因,在去腥、解腻助消化的同时肉还容易炖烂。     在《物类相感志》中就记载:“煮老鸡、硬肉,入山楂数颗即易烂,则其消肉积之功,盖可推矣。”意思是说在烹饪比较老柴或较硬的肉类时,可以放入适量的山楂同煮,会更加容易炖烂,是山楂消积肉食的表现。我们知道这大多是山楂中有机酸的功劳,这种有机酸的神奇之处是不会破坏烹饪时食物中本身的维生素C。另外山楂中的果胶含量丰富,在众多水果中也算居首,有很好的防辐射作用,这对于处在手机电脑等辐射电器环境中的人有很好的帮助。     当然,一道菜只有山楂是失败的,辅助烹饪手段是必须的。这一点的从红烧肉哪里学,在烹饪时加入冰糖来柔和酸度,同时让肉更加挂味,可以说会做红烧肉就能衍生出很多做法。鸭肉的油腻感需要陈皮来压一下,同时陈皮还能让山楂酸变得温和许多,没有的话可以用橘子皮代替,这一样调味品是不可少的,但不要过多放1~2片便可,所谓调料均都是少量,不然就抢了主料的风采,那就不美气了。     【所需食材】:主料:鸭肉配料:干山楂(半只鸭需要一次性杯子一杯)调料包:陈皮,草果1个,桂皮少许,小茴香。调料:葱,生姜,料酒,冰糖,盐,老抽,生抽。【烹饪方法】:第一步,食材处理鸭肉切块,清洗干净;调料包调料以及干山楂冲洗去尘土后包成调料包;葱姜切片。     第二步,焯水鸭肉冷水下锅烧开焯水2分钟,捞出后用清水冲去浮沫,沥干水备用。     第三步,炒上色锅倒底油,4成油温下葱姜片炒香,下入鸭肉块大火快速翻炒,同时烹入料酒提香。然后改中小火倒入适量生抽和少许老抽翻炒至完全上色后关火。     第四步,炖煮把炒好的鸭块直接转入炖锅,或者砂锅中加入足量没过鸭块的水,放入做好的调料包,中火烧开后转小火慢炖50分钟。此时开锅加入冰糖融化后根据味道调盐,然后继续炖15分钟便可大火收汁上菜。     至于最后生活的仪式感可以选择葱花,可以选择熟芝麻,完全看心情,高兴了还可以弄点青红丝。     用山楂炖鸭,不油不腻,酸酸甜甜红烧肉的味道。吃一口酸酸甜甜甚是美妙,冰糖葫芦、红烧肉、果丹皮的味道都有一点,让人止不住回忆往日的味道。鸭肉鲜美,没有一丝腥味,有一丝柔和的甜蜜尽含其中。再斟一杯樱桃酒,便有了“翁夸酒重碧,孙爱果初红。”的诗情画意。     【厨房小贴士】:最后调味的时候,味道要比平常是的酸甜度略重一点,但不要过于重,出锅后味道会刚好。
  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是民事审判中的最终步骤,是指将寻找到的请求权法律基础适用到发生争议的案件当中,依照该法律基础的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找到正确的请求权法律基础,是司法实践正确、顺利展开的重要前提。而正确把握法条之间的逻辑结构,是找到正确请求权法律基础的关键。   在审理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时,有观点认为,认定是否滥用股东权利,仅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就可以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持该观点的人在适用法律时认为,股东会决议所作的增资决定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到另一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由此可以得出其在适用时的推论过程: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由于股东会决议所作的增资决定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而所违反的法律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在光鲜亮丽的社会舞台背后,往往隐藏着不为人知的暗流。近日,一段录音的意外曝光,如同平地惊雷,瞬间引爆了公众舆论的沸点。 万年县委书记被审查了,而之前被他性侵的女乡党委书记的父亲,退休教师李长柳在网上曝光的视频上了热搜,里面的录音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许多人都听过了。 录音中的主角,毛奇与李佩霞,两位在各自领域内声名显赫的人物,其私下的对话却充满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内容。这不仅是对他们个人形象的颠覆,更是对社会道德与伦理底线的一次强烈冲击。 李乡(接电话):喂…… 毛:嗯,你在哪里啊? 李乡:书记…… 毛县:嗯...
  引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全面推进这项工作落实,既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加快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当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在人员安置、社保关系接续,土地资产处置,工商登记,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细化,为下一步加快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含)起,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要求,明确转制的驻济单位,自转制基准日起,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应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参保人员都拥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于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年金补记。对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提出:在新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之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再转移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接续   关于离休人员医药费问题,国家和省都有明确的规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政策不变。《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省属驻济补充医疗保险,是对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能够进一步降低职工的个人负担,允许转制前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继续参加,有利于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的要求,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用人单位应该继续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省委、省政府历次印发的我省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有关文件中,都对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问题做了相关规定,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也提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编制内在职职工自改革基准日(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准日之后的时段不能再发放一次性补贴。对此,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对于一次性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工作年限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给予转制单位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后的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人员,也要按在职人员的办法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规定: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这部分人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转制的单位,转制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取暖补贴在内的改革性补贴和死亡待遇不能纳入统筹发放。为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在确定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时,结合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死亡待遇(含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原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统筹支付的部分待遇,转制后都纳入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六、内部退养   我省转企改制有关政策规定:转制单位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中,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满20年的,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同时强调,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符合条件的合同制工人也可选择内部退养。   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强调: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是否办理内退,要尊重本人意愿。如果本人要求内退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规定:内退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事业单位转制基准日。申请并批准内退人员不列入转制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计发一次性补贴,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工资,不计算工龄,也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内退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原不属财政供养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增加的待遇所需费用,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退人员所需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至法定退休年龄。   七、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没有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照鲁人函〔1997〕1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从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到达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不再继续聘用或本人不同意继续聘用的,按工人年龄办理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超过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按规定继续聘用,并按在职人员继续工作的,在单位改企时可以选择内部退养、转入企业或辞职。   转制前已按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选择60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转制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转制时符合内退条件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选择进入企业的,可参保缴费至60周岁,再按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同时强调,对于文件印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追溯。   八、土地资产处置   可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用途参见《划拨用地目录》(见附件1);相关表述主要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中《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的“(十七)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见附件2)。   九、工商登记   转制企业应当在转制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到所在地审批服务大厅或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线上申请登记的(下称“全程电子化”),需先行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按照页面提示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名称申报成功后即可进行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嵌入了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住所使用证明模板,企业可使用模板也可自行拟定上传。通过大厅窗口申请登记的,也需先行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获取企业名称。设立登记相关申请表格可到各级登记机关官网下载,企业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窗口办理。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办人需进行身份的实名验证,相关人员可通过手机APP进行线上身份实名验证,也可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服务大厅窗口现场验证身份。   十、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要求,省国资委负责研究提出转制后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省国资委把“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作为重要目标,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一是按照产业相近、推动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二是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三是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在资源整合、产业优化、企业改革重组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将有关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推动资产布局优化、运营效率提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对于省属驻济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可选择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也可选择在济南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为保障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改制后相关待遇,鲁政办字〔2019〕18号文件提出,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应按规定预留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转制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和取暖补贴、内部退养人员所需一次性退休补贴等相关费用。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切实保障好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应一次性预留10年的医疗费,以保障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   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保障转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以保障转制企业退休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为保障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权益,要按照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内部退养人员预留企业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预留数额以转制时内退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同时应符合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等有关规定。   (三)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仅对省属从事生产经管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了明确,未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资产处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随着事转企改革工作的推进,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允许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职工个人出资的股份制企业,为顺利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改革任务,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了国有资产全面剥离、分类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资产处置原则,在同相关主管部门和转制事业单位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办理程序,对适宜公开处置的国有资产全部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公开挂牌交易;对不适宜公开处置的资产通过划转,协议转让、有偿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置,既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又兼顾了职工利益和改制后企业的发展。   关于占用的办公用房处置问题。根据省有关规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权属、配置、处置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监督。文件对权属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的权属变更及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为登记在转制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具体清退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六统一”管理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规范管理的具体举措。   关于公务用车处置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引发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号),第七章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厉行节约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旅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评估鉴定、核验手续、移交车辆、公开处置、收入上缴等程序处置”;第三十条“公务用车处置后,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或登记变更手续”;第九章第三十六条“不参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关于损失核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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