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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帮教需各环节发力
时间:2014-08-06  作者:汤涛 储昭节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彰显了刑法的人性化特征,其完善程度成为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但是,当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不到位,制约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发展。一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各自为政”,在执法标准上不能达成共识,未能形成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合力;二是帮教理念滞后、手段单一,帮教工作不科学;三是对帮教对象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加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帮教组织社会化。一是建立各司法机关共享的帮教基地。整合共青团、社工组织、学校、社区、企业等各方力量,依托社会责任感强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各司法机关共享的帮教基地,由基地提供食宿和劳动技能培训,并指派擅长教育的人员带教,配合帮教人员工作。扭转各司法机关帮教工作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的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发挥帮教基地和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 

  二是建立专业化的帮教工作队伍。将具备一定教育工作或社会工作能力,能适应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具有一定的时间保证又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道德修养和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法律常识的人吸收为志愿者,对其进行登记和培训,由志愿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同时,国家应鼓励民间力量组建专业的社会帮教机构,采取向其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其有序参加社会帮教工作,实现由“专业机构帮教为主、志愿者帮教为辅”的新格局。由于社会帮教的专业性强,国家还应积极利用社会人力资源,聘请教育专家、心理矫治专家、犯罪学专家、社会学专家作为成员,建立帮教专家库,通过专业力量的支持,更好地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三是加强对帮教过程的监督和帮教效果的考察。官方的帮教机构应通过查阅档案、与帮教对象谈话等方式,不定期抽查开展帮教活动的情况,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对帮教对象不管不问、放任自流问题;是否存在打骂、侮辱、刁难被帮教人员等侵权问题;是否存在同被帮教人员同流合污、相互利用等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存在拒绝被帮教对象的合理要求,对被帮教人员的困难和疾苦漠不关心、不理不睬的问题;是否存在帮教活动流于形式、帮教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是否存在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应督促帮教机构和帮教人员及时整改。 

  帮教工作科学化。一是推行帮教主体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行使处理权的人应具有特别资历或经过特别训练,能够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明智地行使这种处理权”之规定,国家应加强对帮教从业人员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逐步推行帮教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在帮教机构实习一年以上,方能取得正式的执业资格。二是实行个人处遇方式的帮教方案。对于已经司法裁判确定不再羁押的未成年人,帮教机构应在帮教专家库中选聘专家、联合帮教人员,在对帮教对象充分评估和了解其需要的基础上,制订包括必要的社会技能训练、心理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技能培训、再犯罪预防教育等在内的系统化、程序化、可操作性的帮教方案,方案应突出帮教对象的个性特征,增强帮教的针对性、有效性。帮教人员还应根据帮教的具体情况适时修正方案,确保方案切实可行。三是强化心理矫正在帮教对象性格重塑过程中的作用。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最有用的方法。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原因不同,但无非是社会、学校、家庭、个人等几方面通过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格来发挥作用。帮教活动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就是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帮助失足未成年人修复其性格缺陷,最终消灭犯罪动因。 

  帮教对象平等化。就是要求执法者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增强执法公正性、准确性,减少因区别对待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为此,国家应加大投入,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作用,奠定平等保护的基础。根据刑诉法规定,社会调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量刑、处遇、帮教的重要依据。而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成本高、难度大,调查结果客观性、有效性缺失,很容易让执法者倾向于对外来未成年人进行羁押。执法人员应纠正这一做法,确保对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都能进行社会调查,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平等帮教奠定基础。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应尽可能采用取保候审代替审前羁押。在当前群体对抗性事件增多的情况下,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羁押措施的不平等适用,必然会激化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的对立隔阂。因此,让具有相同犯罪情节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均能无差别地适用强制措施,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增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帮教基地的作用,解决平等保护遇到的难题。让帮教基地在平等保护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权益上充分发挥作用,包括可以从基地推荐合适成年人担任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保证人,解决保证条件缺失的问题;基地为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提供免费固定食宿,解决取保候审或适用缓刑后缺少监管场所的问题;执行社会帮教方案,解决取保候审或适用缓刑后监管帮教措施无法落实的问题;无偿教授劳动技能,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能力。帮教基地有效克服这些难题,使以宽缓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不再是外来未成年人眼中的“水中月、镜中花”,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谢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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