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π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已有多地网警发布风险提示,“π币”免费挖矿是倒卖用户个人信息骗取钱财的骗局。   □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我国货币发行唯一的合法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π币”这类虚拟货币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与人民币不存在兑换关系。   近日,不少网友称通过短视频看到“现在银行营业厅开始审批‘π币’”,以为“π币”可以兑换人民币了。这是真的吗?   经核实,该视频发布者把某地为民服务中心开设的“π型审批师”集成办窗口,曲解为银行物理网点的柜面窗口。其实,“π型审批师”与网传的“π币”没有任何关系。   “π型审批师”和“π币”分别是什么?   具体来看,“π型审批师”是指至少拥有两个领域专业审批知识,并能将多门知识融会贯通的高级复合型审批人才。当地为落实“一件事一次办”,在市场准入准营领域试点此类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综合服务窗口,旨在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π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采用独特的挖矿方式和集中化网络架构,是英文Pi...
砂锅炖过羊肉,发现鲜美无比,就用它炖炖猪蹄,果然,完美 用料 猪蹄   两斤 白蔻,花椒,白芷   适量 沙参,党参,当归   适量 盐,白糖,味精   适量 香菜,姜   适量 清炖猪蹄的做法步骤 步骤 1 猪蹄泡水一个小时,血水就干净了 步骤 2 放姜片焯水,冷水下锅,水沸腾后用燃气热水器放热水冲洗干净 步骤 3 电热水壶烧开开水,倒进锅里,一整锅的量,放姜片,花椒,沙参,党参,白蔻,当归,白芷适量,一起煮,不用盖锅盖,大火烧开后,继续大火沸腾15分钟,散散味 步骤...
据崇左发布消息,2024年8月10日13时56分,广西德天瀑布景区登高观瀑魔毯项目发生故障。 6月9日,德天跨国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6月11日-7月6日景区「登高观瀑」项目维护保养停运公告》。7月5日,德天跨…
近日,A股上市旅游企业相继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不少企业上半年的业绩显得不尽如人意。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不完全统计,26家上市旅游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相比一审、二审程序较为繁琐,本文主要基于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基本问题做梳理,以期对读者形成有益参考。 一、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启动的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途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9条、201条) 2、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通常先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检察院审查后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少数情况下检察院也可能主动发现而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8条、209条) 3、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况相对较为少见,此种情况通常是法院基于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途径反映的线索,发现错误进而启动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8条) 对于这三种途径该如何选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首先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这两种是最主要的途径。如果仍未获得支持,可以尝试通过信访途径或者其他合法途径,争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二、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 1、判决书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婚姻关系从法律上即为解除,当事人可以另行结婚。如果允许此类案件申请再审,将会导致婚姻人身关系的矛盾和混乱。 当然仅是针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得申请再审,对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部分可以申请再审,对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2条,民诉法解释第380条、382条) 2、裁定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除了以上两种裁定外的其他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在(2021)最高法民申1883号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本案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之所以对这两类裁定做特殊规定,是因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是不能以同样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一旦这类裁定存在错误,则损害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起诉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他裁定,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均不是对民事争议的实体性解决,均不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81条) 3、调解书 对生效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如下法院应当再审的13项法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是基于何种情形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当事人再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为何在原审中没有提交,当事人需要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判断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者恶意。以下情形,法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4)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但是作为裁判依据,就属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法院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作为裁判依据,再审应当基于“有新的证据”这一事由。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非审理上的程序错误,不属于此种情形。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含以下情形:(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判决、裁定结果正确,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以下情形均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诉讼请求,不只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即也包括二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情况。但是如果一审中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但当事人没有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则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里的法律文书限于以下三种:(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如果原审判决、裁定依据的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虽然不属于此种情形,但仍可以考虑依据其他事由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来申请再审。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里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必须要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87—394条) 四、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200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期限,按照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但是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现案件确实有错误,仍然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法院没有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尽管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超过法定期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也不予受理,但是附加了一个例外: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而且实践中,也不乏超过期限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检察院实际受理的案件。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27条、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4条) 五、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再审?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原告、被告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质上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法院实质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属于案件当事人,也有权对案件申请再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法院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他就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有权申请再审。在(2019)最高法民申3847号案件中,最高院也认为,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提起再审申请,并因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这里的权利义务承继者限于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情况下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不包括生效判决、调解书债权转让情况下的债权受让人。 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极易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混淆。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有不同的情况:有些是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此种情况下执行异议被驳回,应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处理;有些是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关,仅仅是对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或者认为执行行为对自己的权利有所影响,此种情况下执行异议被驳回,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在现行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中,指的是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保护的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一般来说,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需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如果案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仍可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再申请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56条、227条,民诉法解释第301条、303条、375条、423条) 六、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第199条,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按照“上提一级”的原则,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2021年9月27日发布、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民诉法第199条进行调整适用。根据该办法第11条,当事人对高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原则上向原高院申请再审,两种情况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1)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对高院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一律向原高院提出。 对民诉法申请再审管辖法院进行调整适用,主要是为确保四级法院主要职能的实现,即: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9条,《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11条) 七、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诉法解释列举了以下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补充: 1、再审申请书;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377条、3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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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零首付”近期再引热议,这一看似“无门槛”的购房方式,背后潜藏的风险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日,多地政府发布警示文件,提醒购房者理性看待“零首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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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上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到一名自称死者家属的男子,其表示,7月6日晚9时许,身亡男子与妻子、孩子在迎宾公园散步,踩到了公园里一条裸露电线的灯带,导致触电。 7月10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就视频内容联系…
中新网8月31日电 据韩联社消息,当地时间30日,韩国检方对韩前总统文在寅女儿文多惠的住所进行了突击搜查,意在调查文在寅是否对文多惠的家庭提供了不当财务支持。 据报道,文多惠的前夫徐某曾在没有航空公司实务经验…
期盼已久的民法典终于通过,婚姻家庭编有哪些变化呢?通过婚姻家庭编变化图表来了解(包括新旧条文对比、增删修变内容标注、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等)。 收藏之余,记得转发朋友圈分享,让有爱的人更懂爱!   注:条文中红色、紫色是增减细节 2001年修正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收养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条 【禁止买卖儿童】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二》: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婚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
8月16日,南粤清风网通报称,广东省云浮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拥有博士学位的王巍是一名“80
7月18日,四川自贡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自贡市九鼎大楼“7·17”火灾事故现场救援已于7月18日凌晨3时结束,现场已无被困人员。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安曼   【导读】半日成交超1.67万亿元,多家券商APP宕机,刚刚回应   今天,A股再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不少网友表示,十一,不想放假。   9月30日开盘仅10分钟,国家统计局发布重要数据。数据显示,9月份,综合PMI产出指数为50.4%,比上月上升0.3个百分点,表明我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总体扩张有所加快。   投资者继续跑步入场,开盘不到一个小时,A股交易量就超过1万亿元。   但是,很快就有网友反映多家券商的交易软件崩了,出现页面打开卡顿、持仓页面无法加载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网友反馈“崩了”的App包括招商证券、申万宏源、同花顺等至少6家券商的系统出现了宕机现象。   目前,多家券商咨询客服爆满,电话人工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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