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而在证据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明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是承认还是否认,必须依赖于一定的事实,而这些事实的存在与否应当由谁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之时,谁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呢?这就实实在在地涉及到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举证责任在中国司法界早已不是生僻的法律术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早已经走到了理论的前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干规定》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证明责任及其分担,它是对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所进行的司法解释,总结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进一步规范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和倒置内容,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原则。鉴于举证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性,《若干规定》第7条明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综合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司法操作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