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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面临的索赔现状:

1、英国 英国政府15名保守党党员向政府施压,要求重新审视中英关系,并正式向国际法庭起诉中国,要求赔偿3510亿英镑疫病损失 。英方称中国不赔偿就罚没海外资产,并全面禁止华为。

 

 

2、印度 印方律师协会要求中国为其“严重危害人类罪”支付“示范性损害赔偿”,金额为20万亿美元、并正式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而印度国际司法协会也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诉状,要求中国赔偿国际社会和印度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损失。

 

 

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对此回应:我们注意到有关报道。个别组织的“申诉”荒唐无稽,根本不值一驳。中国抗疫成就有目共睹,国际社会对此有着广泛共识。中印正在抗疫斗争中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我们要正告个别组织,企图借抗疫之名哗众取宠、博知名度,完全是打错了算盘,是痴心妄想。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议员克里斯滕森于3月31日提案,就疫情造成的损失让中国赔偿,如中方不赔偿就收回达尔文港和中国公司租用的业务作为疫情的赔偿。达尔文港是2015年10月,中国一家企业跟澳大利亚签订租赁协议,以23.5亿人民币的价格,得到了达尔文港口99年的经营权。

 

 

 

4、美国 美国议员吉姆·班克斯表示:新冠疫情中国需要承担很大责任,中国需要为美国抗疫的支出买单,用免除美国国债的方式来偿付,而这笔赔偿金额达1.1万亿! 中方如不进行赔偿就没收中国购买的1.1万亿美债。

4月10日、已有5千多名美国人加入了在佛罗里达州提起的集体诉讼,要求中国政府赔偿新冠病毒疾病造成的损失。原告声称,北京渎职,未能遏制病毒,让他们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内华达州和德克萨斯州正有大量的人提起了类似的集体诉讼。

在佛州提起诉讼的伯曼法律集团(Berman Law Group)对美国媒体说:“我们的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涉及那些因为接触该病毒而受到身体伤害的人…还涉及中国跟‘湿货市场‘交易有关的商业活动。”

美国芝加哥律师威廉·斯塔尔沙克(William Starshak)指出:承担责任实际上符合中国的利益。斯塔尔沙克说:“这实际上将帮助中国显示自己是负责任的公民,而且把所有这些将是多种多样并带有各种地缘政治问题的索赔,结合成一个场合的一个巨大账单、来解决它们。这是中国向前走的唯一方式。

 

 

4月初美国纽约的医护人员、也向当地法院起诉了中国政府,认为其对疫情处理不当,恶意囤积抗疫急需的用品,阻止物资出口等。

另一位美国律师拉里‧克莱曼向德克萨斯州北部的联邦法院起诉,控告中国研发生物武器,致病毒全球大流行,并要求赔偿至少20万亿美元。

 

5、埃及 埃及律师协会近日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就疫情对埃及造成的伤害赔偿10万亿美元。

 

6、土耳其 土耳其律师阿克珀纳尔表示,会提起针对病毒造成死伤和经济损失而向中国政府求偿的诉讼 。

 

 

 

 

以上内容援引自

虽然文末的观点笔者不大赞同,目前从法律依据上而言,这些索赔和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还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但上文整理的现状可供参考


 

目前的索赔诉求方式

一是以中国在疫情应对中存在失误并导致疫情蔓延为由,由民间或地方政府向法院发起针对中国政府的民事诉讼,要求中国政府赔偿。这种追索,可称之为民事索赔模式。二是以中国政府研发生物武器泄露,导致疫情扩散蔓延为由,向中国政府发起刑事诉讼并附带民事索赔。这种追索,可以称之为刑事追责模式。三是以联合独立调查的名义,由一国或多国发起,成立独立调查机构,就新冠疫情的发生和扩散,针对中国甚至WHO开展独立调查和索赔。这种追索,可以称为独立调查模式或行政调查模式。

1.在美国国内法院对中国提起诉讼

2.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 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提起诉讼

美国律师向国际刑事法院 提起诉讼 生化武器

3.要求本国政府对中国施压,要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理由如:疫情初期应对不力,隐瞒相关信息、生化武器未保管好

 

程序

这些诉求在程序方面的价值很低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允许个人和组织对所谓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向人权理事会提起申诉——用尽国内补救方法,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只有四类犯罪,三种启动方式

国际法院——基于双方同意的提交争议、管辖——择一/选择 的管辖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管辖豁免 ——绝对/相对

主权行为/政府行为

实体

国际/国内的认定要件不同

大概是如下的要件:

  • 行为不法性
  • 主观有过错
  • 有无因果关系

初期应对的问题 —— 湖北省武汉市政府的撤职——是否能够成为依据?

观察疫情爆发的节点与武汉的时间间隔

明确的信号1月份已经发出

疫情在美国是3月份

即使的地理环境 韩国/新加坡的问题没有大的爆发

因此过错不成立

  • 违反了某种义务

各怀鬼胎的利益驱动——律所打广告、政客转移国内舆论压力

 

这里补充一些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


为了能够被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受理,有关申诉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 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使用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中的一种语文;

· 申诉应尽可能详尽叙述相关事实(包括据称受害者的姓名、地点和其他证据),并且不得超过15页;

· 申诉不得具有明显的政治动机;

· 申诉不得完全以大众传媒的报道为依据;

· 申诉目前还没有由一个特别程序、条约机构或联合国其他人权申诉程序或类似的区域人权申诉程序处理;

· 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除非此种补救办法看来不会奏效或者会被不合理地拖延;

· 申诉不得使用辱骂性的语言;

· 申诉程序没有在单个案件中寻求补救办法或向据称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授权。

哪些事件属于一贯的严重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行为?

· 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中都没有关于“一贯”和“严重侵犯”的明确定义。但是,从1503程序的准备工作文件来看,“一贯严重侵犯”似乎是指那些情节极其严重以至于“不再能够视为完全属于各国国内司法管辖范围的”1侵犯权利行为。

· 此外,“严重侵犯”是指在世界任何地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以及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违反或对和平的威胁。2例如,种族隔离政策便符合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定义。

· 从准备工作文件来看,还可以发现,“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涉及多个受害者和一定数量的侵犯权利行为,这些侵犯权利行为横跨一个最起码的时间段,并具有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特点。来文工作组在审议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来文所载指控的是非曲直时会考虑到这些要素。

· 此外,一份单独来文或与其他来文一并提交的来文,如果指称发生了在许多场合反复实施的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行为,则可能揭露出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3

案件举例:

· 指称的属于某一少数群体的个人人权状况发生恶化,包括出现强行驱逐、种族隔离和低于标准的生活条件。

· 指称的被羁押者和监狱工作人员所处的监狱条件恶化,导致暴力和死亡。

国内补救办法是否用尽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 来文应包含有关资料或一项声明,证明已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寻求并用尽了国内法可以提供的补救办法,并且如有可能,应提供所涉国家的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所作任何最终裁决的文件证据。

· 当那些补救办法“不会奏效或者会被不合理地拖延”时(第5/1号决议第87(g)段),此项要求可有例外。例如,当法律使正当程序受到限制(例如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或申诉人和(或)受害者被剥夺获得补救的机会或被阻止用尽补救办法时,申诉人可无需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如果所涉国家声称尚未用尽所有可以获得的国内补救办法,工作组则可以要求该国详尽说明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据称的受害者可以获得的有效补救办法。

可以针对哪些人提起申诉?

申诉可以针对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

哪些人可以提交申诉?

任何个人、个人群体或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向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提交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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