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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n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n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r\n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r\n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r\n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r\n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r\n(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r\n(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r\n(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r\n(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r\n(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r\n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r\n(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r\n(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r\n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r\n(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r\n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r\n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r\n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r\n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r\n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r\n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对于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r\n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r\n(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r\n(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r\n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r\n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r\n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r\n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r\n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r\n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r\n(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r\n处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r\n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r\n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r\n(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r\n(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r\n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r\n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r\n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r\n规定指出,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r\n拒不办理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r\n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r\n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r\n(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r\n(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r\n(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r\n(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r\n | \r\n
地方债超100万亿,A股市值近百万亿,股权财政接力土地财政可行么
地方债已经超过100万亿,而A股市值接近百万亿,探讨股权财政是否能替代土地财政,成为当务之急。
到今年四月底,地方债已新增3.5万亿,加上此前的35万亿地方债和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城投债65万亿,地方债的总数已经超过100万亿。我们的年财政收入仅有20多万亿,仅依赖经济增长的收入几乎无法清偿这庞大的债务。然而,停止借债也不现实,因为不仅旧债需陆续偿还,很多城市因依赖传统的土地财政而缺乏发展资金。我们是否有办法打破这种困局?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利用股权财政逐步取代城镇化后期的地方债是一种可能的策略,即从依赖房地产收益转向依靠股市收益。然而,这一方法是否适用于中国,我们必须保持谨慎。
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融资。这意味着股市首先需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以2022年为例,A股市场的融资规模为1.69万亿,而2023年第一季度新增的地方债就达到3.5万亿。多数新增的地方债通过再融资债券来实现,主要用于偿还旧债,而非投入实体经济。这说明即使利用A股全年的融资规模来偿还债务,且不用于经济发展,这些资金也远远不足。
A股中国企的权重极高,包括银行、保险、券商、电力、建筑和铁路等传统行业占据了市值的60%以上。这些行业的增速通常只能维持在5%-10%,意味着A股指数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大幅增长,这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融资和套现。事实上,中国股市多年维持在3000点左右,显示出融资能力有限,难以取代土地财政。
那么,有没有办法解决由土地财政引起的地方债务压力呢?以下三种方式可能有所帮助:
首先,大量发行货币。根据西方的经济学理论,超发货币是消灭债务的有效手段。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债务国,通过不断提高债务上限来维持债务的偿还,避免违约。货币超发后,部分资产价格会上涨,增加流动性,从而继续将债务转嫁给其他方。
其次,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这一策略是将难以销售的资产打包,如通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或在A股上市,销售给公众和机构投资者。这些资产的实际价值不是首要考虑,城投债的处理很可能采用此策略。
再次,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对个人房产的税收,虽然目前全面征收尚有争议,主要因为中国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私有制。不过,征收房产税可能成为替代土地财政的有效手段。
总之,解决超过百万亿的地方债问题必须让一些方承担债务。所谓的债务解决实际上是债务转移,而接盘的一方将承担后续风险。因此,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和信托产品时,我们必须小心甄别底层资产,避免受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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