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不再需要户口簿_机关_居民_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本条例施行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本条例施行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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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本条例施行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本条例施行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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