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房本换走法院查封的千万现金!这个法官被骗了?不!我们实名举报郑州中院法官赵晓涵渎职犯罪!

假房本换走法院查封的千万现金!这个法官被骗了?不!我们实名举报郑州中院法官赵晓涵渎职犯罪!

河南省监察委,各新闻媒体、各位网友:

一个假房本能干啥?在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用一个假房本成功换走了被法院查封的千万存款,让我们花近50万打赢的案件1352万执行款打了水漂!

现在,我河南森木实业有限公司实名举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晓涵渎职犯罪!

一、法院查封被告1075万元存款后,被告提出用房产证置换查封的存款,我方调查发现该房产造假

我叫苗卿,森木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武汉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毕业。2014年底,因与河南三农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等发生合同纠纷,我公司将对方诉至郑州中院。经该院裁定,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三农公司银行账户上的1075万余元存款。

2015年春节后,郑州中院办案法官赵晓涵通知我和律师,称被告和第三方对法院查封的被告存款都提出异议,被告提出要用一处房产置换被查封的存款。

再好的房子也没有银行存款利于执行啊,所以我方不同意。但迫于无奈,我和律师还是跑了几百公里赶到被告提供的房产所在地鲁山县进行了实地调查,结果发现,该房产位于非常偏远的大片耕地中间,理根本不可能办理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其价值与评估价值相差悬殊;同时鲁山县房管局以没有法院调查令为由,拒绝查询房产证真伪。我方回来后立即将现场照片当面交给了赵晓涵法官,并明确表示房产属于造假,不同意置换。

二、被告又拿一土地证和房产证申请置换被查封存款,法官未核实真伪就解封了千万存款!

过了几天,赵晓涵法官又通知我方,称被告又提供了一份担保人“朱磊”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申请置换。我方当即表示反对,立即向法官提交了不同意置换查封财产的书面材料,并申请法官出具调查令,我们可协助法院再次核实房产真伪。但是,法官说,她没有开过调查令,不知道咋写,让我方律师向她提供模板。

我方律师很快从另一法院找到了调查令模板,但是我方律师多次到办公室找赵法官去送,赵法官却一直不在,书记员又拒收。

2015年5月4日,我方律师再次到郑州中院找赵晓涵法官送调查令模板,终于见到了赵法官,但是她竟然告知,在我方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该院已在2015年3月30日下了裁定,同意被告用担保人“朱磊”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置换法院查封的1075万余元存款!并且,在明知被告上次提供的房产造假、我方还没拿到法院调查令、没有对此土地和房产协助法院核实真伪的情况下,该院已在2015年4月17日执行了这个裁定,对法院原来查封的被告1075万余元存款解封了!

未核实土地和房产真伪,法官就裁定解封了千万存款,我方当时非常震惊!但是木已成舟,我们只能被动接受,心中却是巨大的担忧。

三、执行阶段,法院才发现置换查封存款的土地和房产根本不存在!1352万胜诉判决变废纸!

2017年5月2日,郑州中院对我们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三农公司向我公司赔偿损失1352万余元等。该判决生效后,案件开始执行。然而,我们最担忧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2017年11月22日,郑州中院法官对该院裁定置换千万存款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查询和实地查看,结果,经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土地、房产虽然有登记,但不保证土地和房产的真实性。经实地查看和询问当地村民,村民反映上述土地和房产并不存在!(见郑州中院执行意见书)

也就是说,郑州中院此前裁定置换了法院查封的被告千万存款的这个土地证和房产证,从一开始就是假的!

除了这个假土地证和假房产证,被告公司再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2018年5月22日,我方收到郑州中院做出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我方历经3年半,花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近50万元换来的、价值1352万余元的胜诉判决,变成了一张无法执行的废纸!

四、严重渎职:法官未核实土地和房产真伪就裁定同意置换查封财产,并且未依照裁定对涉案土地进行查封!

对于以上情况,有人可能会说:“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法官也是人,还那么忙,总有疏忽的时候。再说,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土地证、房产证,法官也不是火眼金睛,没有能力辨别真伪,法官也是假房产证的受害者。”但是我们却不这样认为。

第一、被告第一次申请置换查封存款时向法院提供的土地和房产,我方协助法院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土地和房产属造假;被告第二次申请置换查封存款时向法院提供新的土地和房产资料后,我们又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明确指出该土地证和房产证也存在非常明显的造假嫌疑,房产评估公司未核实土地和房产的真实性,评估报告也存在众多违法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人都应当对该土地和房产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更何况中级法院的一个专业法官?

第二、我方没有拿到法院调查令,没有协助法院对该土地和房产进行核实,那么赵晓涵法官有没有到鲁山县对土地和房产进行现场核实呢?在后来接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时,省高院问:“郑州中院,你们对土地情况有无核实?”该院法官明确表示:“据承办人说未核实。因为考虑到房地一体,核实过房产证,所以未核实土地。”(见河南省高院庭审笔录)

也就是说,在土地和房产还未被核实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赵法官就做出了同意被告置换查封千万存款的裁定。这样的行为明显违法,属于典型的渎职!

第三、赵法官做出的置换查封财产的裁定书明确载明,第一条是要查封土地,第二条是查封房产,第三条是解封存款。但是,赵法官在执行这个错误的裁定时再次犯了严重的错误——没有查封土地,只对房产证进行了查封,就急急忙忙地对被告的千万存款解封了,导致最后一次发现假证的机会也白白流失!

所以,我公司坚决认为:郑州中院赵晓涵法官的行为不是被骗,而是非常明显的渎职!其行为直接造成了我方一千多万元的损失,已经构成渎职犯罪,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开实名举报!恳请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恳请新闻媒体报道监督!恳请各位网友转发支持!如果这样的法官都不能得到惩处,司法公正何在?法律尊严何在?民营企业前途何在?如何这样的法官继续办案,还会有多少人继续受害?

河南森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苗卿

手机:13017654111

2019年1月16日

附件:有关证据

发布于 2019-01-16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