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红歌会网上读到了《王今朝:中国股份制改革决策科学性分析及未来走向》一文。文章讨论了.中国股份制改革的背景和现状,中国股份制改革的历史审视,股份制改革决策的产生根源,股份公司制度在全球的适用性,中国股份制改革的未来方向等问题。
看到题目,我就想到一个问题:在公有制企业的基础上推行股份制是改革吗?或者说,把推行股份制的做法,合适吗?
一,股份制与公有制是不是同一种性质的制度?
要回答这一个问题,首先必须要弄明白,股份制与公有制在性质上是不是一样的?如果是同一属性的制度形式,那推行股份制的做法应该叫做改革;相反,如果两者不是同一性质的制度形式,那推行股份制的做法就不能称为改革。
在词典上的股份制定义是这样的:“通过入股方式筹集资本(资金),建立法人企业,对企业财产实行联合占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简明经济辞典》第124页,尹伯成袁恩桢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
股份是什么?是不同资产所有者投入资产量的体现:股份的质表明各个股东所投入企业的资产属于同一企业的经营资产;股份的量体现各个资产所有者投入资产价值量的差别。
为什么要采用股份来体现不同资产所有者投入的资产价值量的多少呢?只是因为企业构成的资产是由不同的资产所有者所有,为了体现这些资产所有者投入企业经营资产的价值量的差别,企业就必须用一种形式,把不同资产所有者的各种形式的资产,转变为性质上相同,数量上可以区分差别的同一企业经营资产。股份这种形式恰好满足了这种要求。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股份制所以产生,正是因为在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个别人的私有资产难以满足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整体性的要求,客观上需要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化零为整,把属于不同的私有者的生产资料结合为一个整体。对私有制而言,是集了零件组装机器,股份制是化零为整的一个过程,一种企业形式。
股份制所以会产生,基于以下情形:
1,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的整体性产生了较高要求;
2,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单个的资产所有者占有的资产难以满足社会生产整体性的要求;
3,为了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也为了满足不同的资产所有者由于占有资产价值的差别而形成的不同的利益要求,就产生了用股份把不同资产所有者的私有资产转变性质上相同,数量上可以区别的同一企业的经营资产,并满足各个资产所有者由于投入资产量的差别而形成的不同的利益要求。
股份制所以会产生,从生产力角度看,就因为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生产对生产资料产生了整体性的要求;从生产关系角度看,就因为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利益主体,不同的资产所有者,由于各自占有的生产资料价值量存在着差别,因而在合资经营的时候,需要满足不同的资产所有者对按资分配、多资多利的基本要求。股份制,采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来体现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的管理要求,采用股份来体现不同股东投入资产量的差别并进行红利分配体现了资产所有者多资多利的分配要求。因此,股份制不论是从生产力角度来看,还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它就是适应生产资料私有制在生产现代化条件下存在需要的企业形式。
讨论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给出股份制的定义:股份制性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社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条件下的存在方式。
那什么是公有制呢?
“作为与‘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对立,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因此,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按照传统的公有制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周其二:《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经济研究》11期)。
作为产权经济学家,周其仁虽然是站资产者的立场上,用资产所有的观点看问题的,但却明确地指出的公有制作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
1,公有制是作为私有制的对立面产生的,它的出现是为了消灭资产的个人所有制;
2,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公有制企业不存在独立的或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各类代理人本身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周其仁,同上文);
3,公有主体和公有资产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
4,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的合作制或股份制。
在一个公有制企业,消灭了独立的资产者,但却存在着独立的劳动者;公有制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但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却是存在着差别的,因此,能不能反映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出来,决定着公有制经济能不能正常发展;因此,公有制条件下的企业没有产权要求,却存在着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公有制的经济体虽然在生产资料方面是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的,但在劳动方面却是具有独立性和个体性的。因此公有制经济的第三个特点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但却可以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
“公有制企业已经不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它并不是基于一个(或一组)市场合约。公有制‘企业’ 当然也要使用各种投入要素,但是公有制企业利用这些要素的基础,不是要素所有者基于合约条件的让渡,而是一切资源归公以后的行政指令调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有制企业体制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其非市场合约性”(周其仁,同上文)。